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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金管會公佈之「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 2006.09.14修訂版」提及--理財業務人員之從業規範如下:
第4條 理財業務人員宜分別就其所推介之商品,符合下列各該資格條件:
一、推介國內外證券商品,包括股票、債券、短期票券、股份或投資單位、證券化商品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但推介境外基金者,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另推介國內投信基金者,亦得比照境外基金辦理:
(一)通過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二)通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三)通過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書。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五)通過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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