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名董姓男子去年10月到某社區擔任保全,期間追求大樓女主委,謊稱自己是單身,雙方因此交往並上床6次。不過,女主委欲查看男方身分證卻多次遭阻,內心起疑,決定自己當起柯南,一路追查到董男住家,不料上門竟驚見董仍和妻小同住,讓她怒告貞操權受侵害,經台南地院審理後,判賠20萬元。
根據判決書,女主委表示,董男到職不久就對她展開追求,聲稱自己與前妻離婚7、8年之久,已無聯繫,目前是單身狀態,導致她信以為真,與對方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還發生親密關係多達6次。
交往期間,女主委多次提出想去董男住處看看,但均遭對方以「不願讓前妻、小孩知道」為由拒絕。為求慎重,女主委曾要求出示身分證,欲確認配偶欄是否為空白,但遭董男藉口「這是舊身分證」搪塞。
女主委覺得事有蹊蹺,託人查到董男住處,親自上門查看,不料竟驚見董男與妻小同住,且一家和樂融融,讓她猶如晴天霹靂,當場上前與男方對質,這時董男才坦承自己其實已婚。
女主委控訴,如果她知道董男有老婆,絕對不會答應交往,更不可能發生親密關係,但董男騙了她,已經侵害她的貞操權,讓她日夜飽受精神折磨,身心遭受極大打擊,因此求償60萬元賠償。
對此,董男坦言,他確實隱瞞了已婚身分,但他當時正與妻子協調離婚,也對此感到抱歉,願意為侵權行為賠償,但女方求償金額實在過高,他的經濟狀況實在無法負荷。
法院審理時認為,貞操權是以性尊嚴及性自主為內容的權利,維護的是個人得以自由意願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而性行為對象是否已婚,涉及該性行為是否為法律所允許,自然屬於性自主權重要事項。
法關指出,董男刻意隱瞞已婚身分,與女主委發生性行為,即是以消極隱匿重要資訊的詐欺方式,使女方陷於錯誤而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已嚴重妨害女方的意思決定自由,不法侵害原告貞操權,審酌被告經濟能力、交往程度及侵害情況,近日判賠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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