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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內政部與經濟部在100年2月10日公告之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容器,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10天以上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容器屬於有效期限內。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容器灌裝液化石油氣販售予消費者,但其容器所有權歸屬企業經營者,容器之保證金,依第5條規定處理。第7條規定,消費者購買液化石油氣最後1次交易日期超過1年而未繼續使用,或因消費者改用其他燃料,未將容器即時歸還企業經營者,致容器檢驗有效期限超過1年以上者,該容器之最新1次定期檢驗費用,由消費者負擔,惟應先由所收之保證金中扣除,剩餘金額退還。本件交易因漢娜與瓦斯行均無法證明究竟何時消費該瓶瓦斯桶,瓦斯桶之所有權誰屬,而瓦斯桶過期由誰造成亦無法證明,以致於應由何方負擔檢驗費產生爭議。如依上開範本之規定,瓦斯桶所有權屬於超人瓦斯行,如漢娜購買瓦斯最後1次交易日期超過1年而未繼續使用,或因漢娜改用其他燃料,未將瓦斯桶即時歸還超人瓦斯行,致瓦斯桶檢驗有效期限超過1年以上者,該瓦斯桶之最新1次定期檢驗費用,應由漢娜負擔,並先由所收之保證金中扣除,剩餘金額退還漢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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