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08:15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吳泓勳/台北報導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明(102)年起課徵,施行首年,採取設算所得與核實課稅雙軌制,財政部規定,投資人需在今年12月15日前,向證券戶登記擇一適用,未主動選擇者,一律按「設算所得」課徵證所稅。
財政部已著進行開徵證所稅的子法規與課徵辦法。依財政部擬訂的做法,除非法定強制核實課稅的投資人,所有股市投資人,都可自行選擇課稅方式,12月15日前向所屬證券商登記並擇定適用方法後,期限為一年;明年底時,就次年的課徵方式,再選擇一次。
財政部也提醒,主動選擇要採核實課稅制者,不論在股市擁有多少投資帳戶,一經選定其中一個帳戶按核實制課稅,所有帳戶即要一體適用,不能例外。
另外,原本應強制核實課稅者,若在年度買賣股票未達核實課稅門檻,但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進入設算所得課稅門檻,並因此被扣繳所得稅者,可以在年度結束辦理核實課稅申報時,自應納證所稅款中,減除被扣繳的設算所得稅,藉以避免發生重複課稅。
舉例來說,甲在102年出售興櫃股票,依據規定全年出售興櫃股票逾100張者,需強制核實課稅。但是甲在102年6月1日止,出售興櫃股票張數是50張,6月2日台股指數達8,500 點,甲在其後繼續出售興櫃股票,因甲未向證券商登記採用核實制,其後出售的興櫃股票即會被按設算制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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