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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唐代開始形成比較完備的刑律以後,對盜決堤防、損壞堤防造成損失的處罰措施,在各朝代的刑律中都有體現。唐代的《唐律》中規定:「諸盜決堤防者,杖一百;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贓重者,坐贓論;以故傷人者,減殺傷罪一等。」「其次決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贓重者,准盜論;以故傷人者,以故殺傷論」。宋代的《宋刑統》中,對盜決堤防致死人命的作了判處死刑的規定。明代的《明律》中規定:「盜決河防者,杖一百酘酘因而傷人者,減鬥殺傷罪一等。若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二年酘酘因而傷害人者,以故殺傷論。」處罰十分嚴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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