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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向銀行收購不良債權後,若發生不能回收的債權,必須提出正當的催收程序,顯示債權確實無法取回,否則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是否得列報呆帳損失。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3年解釋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若自銀行收購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但資產管理公司在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導致一部分或全部的債權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超過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只要能提出催收的證明文件,得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的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