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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某高中翁姓教官,先前接獲2名學生通報,指出有同學吸毒並販毒,翁教官立刻報案,該名學生遭逮捕送辦;事後學生家長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教育局人事評審會決議予以翁教官記過2次,教育部亦核定該項處分,翁教官提出申訴、訴願均遭駁,因此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訴願、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據了解,2019年11月15日,翁教官接獲2名學生通報,指出校內有同學施用並販售毒品,他報警逮獲涉毒學生;該名學生家長卻透過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認為翁教官處置欠當,桃園市教育局人評會決議記過1次,並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該署認為引用條文有所疑義,遂請人評會再次決議。
2020年5月7日,人評會認為,翁姓教官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式有違失,遂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建議懲處記過2次,並陳報國教署,教育部認為,翁教官違失顯著,因此核定記過2次;翁教官提起申訴未獲變更處分,提起訴願亦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
翁教官主張,他遵照張姓學務主任指示,與校方討論後通報派出所,副所長要求他配合辦案,最後順利偵獲販毒案件,還頒發感謝狀給他;翁教官還說,他身為公務員,理應受到吹哨者保護,教育部卻核定記過2次,應該撤銷才對。
翁教官強調,人評會沒有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而且主席、副主席態度惡劣,拒絕告知懲處理由,他反問學務主任、輔導室主任、生輔組長、生教組長、班導師、輔導老師及社團課老師等人,為何均未列入議處名單?處分決議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教育部主張,翁姓教官事先取得毒品交易證據,卻未阻止毒品交易,反而安排2名通報學生離開學校,並前往毒品交易地點等待,此舉已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等原則,亦讓學校無法啟動學生輔導機制,構成「輔導服務學生,方法欠當,有違失」、「執行工作或辦理業務,有顯著疏忽」等懲戒事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翁教官確實協助警方破案,並要求警方保護學生,教育部裁量時卻未斟酌此一部分,而且對翁教官有利之事項亦未調查,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撤銷記過2次處分、以及訴願、申訴等決定。
教育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盡職權調查義務,判決有可議之處,並且影響結果,因事實尚未明確,仍待北高行再釐清,因此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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