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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在少年服務中心結識17歲少男,趁對方下麵時摸他下體,另尾隨被害人在廁所強行幫被害人口交,被訴3個性侵罪;台北地院審理,張認罪,賠對方8萬元,法官3罪判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可上訴。
張姓男子在台北市某區少年服務中心認識被害人,依判決書,2020年5月27日下午5時許,張在服務中心4樓男廁內,與被害人相鄰使用小便斗如廁,以右手強行撫摸被害人陰莖,再強拉被害人的手觸碰自己的下體。
2020年5月27日晚間7時許,張在服務中心4樓廚房見被害人在煮麵,連續自被害人穿著運動短褲的腰部鬆緊帶處,伸手強行撫摸對方下體共4次。
2020年5月28日晚間6時許,張又在服務中心1樓男廁,尾隨被害人進入,被害人已有顧忌,轉進蹲式馬桶隔間廁所,張還是伸手將門擋住,自己也進入,先在被害人面前自慰,又將被害人的褲子拉下,強行張口含住對方下體。。
法官審理認為,張犯2個強制猥褻罪、1個強制性交罪,不過,他案發後與被害人談和解成功,已給付8萬元,加上他並不是極惡之人,依法減刑,並判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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