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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108年10月15日預告訂定「預防空氣品質惡化之空氣污染行為」草案,未來於空氣品質不良期間(每年10月至翌年3月),倘空氣品質預報連續二日以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AQI 為151-200)以上,自預報翌日起至降為二級預警(AQI為101-150)以下期間,將針對吹葉機使用、瀝青混凝土拌合、道路刨鋪、房屋拆除、港區裝卸水泥原料、露天噴漆(噴砂)、鍋爐清除及有機液體儲槽清洗等行為予以管制,期能透過各界配合停止相關污染作為,達到減緩空氣品質惡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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