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Nownews;2011/03/01)
自3月1日起凡於管理機構之公園、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應於販賣機旁設置供民眾投棄廢容器之資源回收設施,回收民眾飲用完的飲料廢容器。業者如違反規定,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資源回收工作多年,資源回收成效良好,資源回收率已近38%。為鼓勵民眾隨手做好資源回收,並使回收工作更便利,環保局要求自動販賣機業者必須在機台 50公尺範圍內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如自動販賣機旁 50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筒,則須在販賣機機體上標示「最近 50公尺之回收筒位置」的指引,方便民眾回收飲料杯(瓶)。業者如違反規定,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設置廢容器之資源回收設施,回收民眾引用完的飲料廢容器。
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民眾,不要將垃圾投入資源回收筒內,養成隨手做環保的生活習慣,更要求業者加強管理回收筒,勿淪為垃圾分類不佳而形成髒亂點,大家共同為環境盡一份心力,使府城不僅是文化首都,亦成聞名國際的環保之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