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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仙地震來襲,對中區國稅局所轄部分區域造成災害,國稅局5日表示,業者或民眾受災損失,得申請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減免。
國稅局提醒,在所得稅部分,受災戶須在災害發生後3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如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在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在貨物稅部分,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可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另外,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在菸酒稅部分,廠商其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六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在災害發生後15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便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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