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4000/12000)
為賦予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充裕彈性,環保署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辦法第10條、第18條,並自111年7月1日施行,除初次檢測以外之各期檢測,公告場所可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委託檢測機構辦理定期檢測,給予公告場所合理緩衝,並明定期間之起算點。本項規定修正後,將可提供公告場所更具彈性的定檢排程規劃及實務管理需求,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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