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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環保署於本(110)年8月24日修正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7條規定,將新設列管餐飲業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期限延至111年1月1日起實施,既存列管餐飲業因配合防疫政策無法於111年2月1日前符合規定者,可提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惟最遲應於111年7月1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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