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後登錄
- 2024-9-17
- 在線時間
- 1379 小時
- 註冊時間
- 2012-9-1
- 閱讀權限
- 50
- 精華
- 0
- UID
- 11944253
- 帖子
- 2754
- 積分
- 4149 點
- 潛水值
- 73470 米
| [size=18.6667px]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第1項規定,運作人不得因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條第6項規定,運作人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因第1項規定受有不利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為使法律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有遵循規範,環保署依據同條第7項授權,擬具「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為揭弊者法律扶助辦法」草案,全文共15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