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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18.6667px] 環保署於107年8月29日預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主要係修正法源依據,並將現行公告名稱修正為「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土壤或地面水體所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size=18.6667px]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法源依據已修正為第36條第4項,基於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行為,風險潛勢及危害程度不同,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明定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及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之刑度及罰金,爰修正本公告草案名稱及法源依據。另配合放流水標準之用詞,酌修總有機磷劑、總氨基甲酸鹽及除草劑物質名稱,有害健康物質維持現行規定計60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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