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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的法律好奇怪 [打印本頁]

作者: yellowtea7    時間: 2014-11-2 05:00 PM     標題: 台灣的法律好奇怪

台灣的法律好奇怪大卡車開好好的沒違規沒超速沒喝酒
對向來車逆向撞卡車死了  卡車------過失致人於死
水泥車開在路上好好的沒違規沒超速沒喝酒
一台機車意圖超車不小心被不平馬路絆倒被壓死  ---砂石車----過失致人於死
還有很多很多
為什麼台灣的法律  why?



作者: kolakokola    時間: 2014-11-2 05:30 PM

因為既便如此...用路人本身就有必須注意路況及突發事故的義務,

台灣法官針對這類案件都是比例原則處理,

雙方都有責任只是比例輕重而已


作者: kpan    時間: 2014-11-2 05:40 PM

樓主若指的對向來車是指和卡車相撞的車本身在車道上逆向行駛的話,這並不使卡車司機構成過失致死罪,因為這對卡車司機而言是交通意外,是被死的人違規在先。
假如這樣都要判卡車司機有罪的話,那有問題的應是司法人員或負責留案的警察,而不是守法的卡車司機。

有爭議的應是路口相撞,而不是車道對向相撞。

作者: *幻雨*    時間: 2014-11-2 06:45 PM

問題不能只看表面哦...基本上大車原本就應該開的比小車更慢...
大車死角多~殺傷力強...本來在開車時就必須更注意周遭的狀況

通常如果撞車是會把人撞死的...你跟我說速度多慢我都不太相信
現在許多大車都有裝行車紀錄器~
如果你能證明你的時速很慢~甚至是停紅燈時別人撞上你而掛掉
~那自然不會有責任...要不然就是"該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
今天即使是小車開車時~ 有摩陀車違規跑到快車道你前面來~你
撞到他還是要負責的...
在法律上只要是"應注意而未能注意~可閃躲而未能閃躲"的都會
有罪哦~

以上是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作者: 樟芝荷    時間: 2014-11-2 08:05 PM

逆向行駛是違反交通道路安全條例
儘管他違規,但並不影響他用路的權利
不管是何種車輛的駕駛在道路行駛時,都應該注意各種情況
如果應注意而未注意,當然有可能會有過失傷人或是業務過失的可能
作者: as7793019    時間: 2014-11-2 08:10 PM

這讓我想起了一段電影裡的對白
死亡筆記本裡夜神總一郎曾說過
法律不是完美的 因為創造它的人們也不是完美的
當時看到這段真的很感慨呀
所以 我覺得不能怪法律 要怪我們自己呀
甚麼事情都等發生了才會想到要改變要解決
這幾年的社會事件就足以讓人看清法律的瑕疵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我們遵守法律守規則 但是千萬不要被它綁死
希望 未來法律會修得更好一點
不過 以上只能說是理性的情況下我才會說的話
如果哪天是我的家人扯了進去 那我真的不能保證我還能冷靜的下來
作者: jormo    時間: 2014-11-2 08:13 PM

台灣的法律就是個屁  完全沒有公平性可言
作者: ez87148    時間: 2014-11-2 08: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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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rm2567    時間: 2014-11-2 09:18 PM

本帖最後由 worm2567 於 2014-11-2 09:19 PM 編輯

嗯......和各位說一下我知道的形式流程好了

以自己跑過救護的情況為例,一線人員沒有自行判斷的權力。
舉例來說,曾有救溺事件,傷病患失蹤到救起時間為八小時,在水裡泡八小時,大家也知道沒救了,
但救護人員只有三種情況能放棄救護。
無法存活的受傷,例如斷頭或足以致死的腦部外傷。
屍體僵硬或出現屍斑,足已證明已經死亡好幾個小時以上。
流產,嬰兒在出生前死亡。
就算對方膚色慘白,身體有點被泡腫,壓下去會有水,還是要做急救處置。
那時無線電通報的說法是OHCA而非死亡
因為死亡不用做處置,而我們需要一個處置名目

OK,現在換警方流程。
基本上大部分的案件,尤其是死亡案件,現場警察不能自行判斷當事人是否無罪,
要請對方調查是否有刑事責任,那就需要一個名目。
因為警察不能下無罪判斷,而他們也不能調查無罪的人,所以需要一個名義起訴當事人好產開調查。
你們大概也知道,就算現場的員警知道他無罪,但死亡案件什麼都不做就判定無罪讓他走,這員警之後就倒大楣了。尤其死者家屬一定會死咬這點不放,吵著要國賠什麼的。
而起訴後可以交保換取調查時間人身自由,交保金只要有配合出庭,不論判決是否有罪都會退回,
所以起訴不等於判決,事實上,還是能找到不少無罪判決的死亡車禍,但是媒體不會報,因為不夠聳動。

很顯然的,死亡案件不可能一兩天就結案,所以媒體在報導時所述罪名是起訴名目而非判決。
像國道逆向,可能也是蒐集錄影資料、車速、可見度等等後以過失致死起訴,以無罪結案。
而以無罪結案後,除非家屬上訴打悲情牌或又有什麼情節可以渲染,不然媒體就會忘掉這件事。

重點:
新聞報的是起訴而非判決。
http://wiki.mbalib.com/zh-tw/%E8%B5%B7%E8%AF%89
就如同這邊所說,提起公訴是刑事訴訟的中間環節。

不過我對警察和檢察機關不敢說很熟,可是我知道的流程大概就是這樣。
作者: a44556783    時間: 2014-11-2 09:31 PM

一切都看律師怎麼講
因為法官都是依照律師的證據和證人的證詞去評斷
就算你是受害者 如果一點證據都沒有 你根本沒有勝算
作者: a0228360609    時間: 2014-11-2 09: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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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vez1987    時間: 2014-11-2 09:34 PM

我倒覺得很多都是媒體過度渲染後,所造成的結果。
回來此篇討論的主題,前幾樓的主人的確都是有提到重點部分,說真的在路上還是小心點微妙!因為大車真的死角超多!千萬別以為機車是能多會鑽
作者: cassie0058    時間: 2014-11-2 09: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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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硬硬鳥    時間: 2014-11-2 09:35 PM

台灣的法律是有位階的,  生命 大於  身體 大於 財產。
所以死掉的那方最大,不管是為了何事,所以像抓小偷千萬別打死他跟打傷他。
他偷你東西你只是掉財產,你打傷或打死他,是傷他身體生命位階上輸他。
作者: 可愛綺兒    時間: 2014-11-2 09:35 PM

其實法官基本上也會看到底是不是故意的

所以基本上會從輕發落

作者: 我有問題    時間: 2014-11-2 09:36 PM

台灣的法律感覺很多都是因為律師或法官的判定而有所不同
好像不是完全照法律在判
才會有恐龍法官之說
作者: sehrgut9    時間: 2014-11-2 09:58 PM

這種事情常常發生,判決卻讓人感到失望
我想這也是所謂的助跑哥助跑姐的產生吧
用路人基本上本該注意路上的狀況

除此之外最近的護妻打死賊也很莫名其妙

作者: k61236    時間: 2014-11-2 10:05 PM

台灣法律是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作者: 田中醬菜    時間: 2014-11-2 10:06 PM

台灣法律是給有錢人用的
台灣法律+恐龍法官=沒用!
還是自保吧

作者: b89109    時間: 2014-11-2 10:11 PM

這叫應注意而未注意...妳本身無害不代表別人也一樣
作者: hgg373b    時間: 2014-11-2 10:42 PM

每個法官的認知不同
對一件事的評斷,切入的角度不同
結果就會天差地遠
作者: convey    時間: 2014-11-2 10:43 PM

台灣的法律其實很多需要修改了吧 只是修法的很慢
作者: wjhtp    時間: 2014-11-2 10:48 PM

這只是基於狀況來起訴,
不代表最後的結果.
作者: 522234    時間: 2014-11-2 10:53 PM

大概是因為台灣是情重於法,只是...有些案例真的有種鼓勵人犯罪的嫌疑
作者: yfk86    時間: 2014-11-2 10:54 PM

哪我喝酒都不開車
目前清醒不代表你過了2分鐘後還是一樣穩定
酒的後座力很強
法律的確很有問題
殺人 酒醉撞死人 都很少有判死刑
作者: 夏的天空    時間: 2014-11-2 10:54 PM

以台灣的法律來看
大概是以死者為大其二是家產
所以漏洞特別多
像是別人搶你家 你打死他就是你的錯
但法律特別死(就像一堆網買麵包被炸的高智新貴,腦袋都死了),
不會用別的角度看(指你全家"可能"被那偷兒殺光的情況)
所以說台灣法律有問題是肯定的
作者: king10423    時間: 2014-11-2 10:55 PM

需要司法改革,我也覺得台灣司法不夠嚴峻,不夠重
作者: dennis7407    時間: 2014-11-2 10:56 PM

我只想說  台灣法律其實很強的  還有大法官解釋更厲害
作者: 21000123    時間: 2014-11-2 10:56 PM

台灣很怪 車禍是這樣

大車與小車 大車錯

機車與腳踏車 腳踏車錯

很詭異阿
作者: SloderX    時間: 2014-11-2 10:58 PM

法律本身沒問題
問題出在法官身上
現在一大堆恐龍法官,根本爛
作者: kuo123123    時間: 2014-11-2 11:04 PM

法律制定要考慮很多層面法官再依狀況不同而引用條文
有人逆向行駛不代表你可以撞死它   水泥車因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至人於死

另一案子我不知是否違反交通法規
作者: az7516957    時間: 2014-11-2 11:10 PM

通常這樣說拉
你要考慮死者家屬會去亂警察
以最近的例子來說
小偷闖空門被勒死的案件
任何人看都知道誰對誰錯
但是死者家屬做了甚麼
"這是防衛過當"
要是之後家屬痛罵警察放過殺人犯
你要怎麼解釋
所以警察也無奈
只好先保自己在想保別人
作者: connyeric81    時間: 2014-11-2 11:22 PM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
不意外

作者: ayeh123    時間: 2014-11-2 11:41 PM

因為這裡是鬼島啊,看看那些新聞

殺人被關又假釋出來殺人諸如此類的

狗屁倒灶的一堆
作者: l4a04yyy    時間: 2014-11-2 11:46 PM

珍的很奇怪 就像有人會趴在你的車蓋上 你還要陪她
作者: a26831648    時間: 2014-11-3 12:07 AM

台灣媒體素質很差
她們只是想要閱讀率
所使用的文字
都會用很聳動的文字
並且斷章取義
舉例~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就是非常免顯的例子
整段應該是
你行經這個路段的時候~你應該要注意~且你可以注意~但是你沒有注意
所以應該負起部分責任
感覺有沒有差很多???
作者: r49611    時間: 2014-11-3 09:08 AM

台灣法律遇到台灣人情為某種程度也是要禮讓的
人都已經GG了 還要公事公辦按造制度來走 有沒有人情之類的話
這時候真的能怎辦呢 還要要求賠償嗎 過失致人於死罪也是基於人情給死者家屬心情上的安味吧
所以變相產生了某種曲解的觀念 死者最大
作者: 呆小正    時間: 2014-11-3 09:20 AM

殺人犯都不會死了,現在司法不用太相信..
作者: rygar    時間: 2014-11-3 09:23 AM

問題都出在法官的自由心證
你相信恐龍也會有自由心證嗎
要不然也不需要制定冤獄賠償法了
作者: btuse    時間: 2014-11-3 09:40 AM

發生死亡車禍, 不起訴可能會引來爭議.
但最終還是要看法院的判決, 起訴不代表就是有錯或有罪.
作者: gigimipi307    時間: 2014-11-3 10:10 AM

本帖最後由 gigimipi307 於 2014-11-3 10:10 AM 編輯

綜合上面所說的
我簡單的說明最粗略的流程
如果是你能閃避注意=>就有過失=>檢察官起訴(告他過失致人於死)
=>法官審理=>判決不一定會成立

媒體不會追蹤=>因為爆點已過=>實際情形如何不知

作者: kevin1973    時間: 2014-11-3 10:35 AM

因你而死的事件當然有法律責任
只是責任大小輕重問題
只是台灣法律因為立委亂來所以第一配套不足
另外恐龍法官太多加上媒體跟人權團體亂搞
一般都輕判不想背責任
作者: 一壞人一    時間: 2014-11-3 11:10 AM

台灣法律是"死者為大"
遇到也只是自認倒楣

作者: wug1106    時間: 2014-11-3 01:27 PM

那個稱為
"該注意而未注意"
我只能說非常無奈啦~~~
作者: sorasora2    時間: 2014-11-3 01:40 PM

因為既便如此...用路人本身就有必須注意路況及突發事故的義務,

台灣法官針對這類案件都是比例原則處理,

雙方都有責任只是比例輕重而已
作者: 熊之劍    時間: 2014-11-3 04:18 PM

反正以台灣的法律而言"死者為大"僅此而已
作者: jackielin999    時間: 2014-11-6 02:05 PM

不管怎樣都是屬於過失傷害或者殺人,有時候只能自認倒楣
作者: extravagee    時間: 2014-11-14 05:06 AM

習慣就好   反正是鬼島,甚麼事情都有.
法官         還貪污收黑錢,經營賭場,想不到都有.

出一張嘴就   讓他講.    有錢判生,沒錢就判死.

作者: misiagene    時間: 2014-11-14 10:30 AM


大車一般威力大

由於趕時間

難免會車禍

作者: forever3086    時間: 2014-11-14 01:17 PM

看見台灣的法律,我更確信世上沒有公平的事情可言,至少在台灣確實如此.

法律? 現在雖然"快要"不算是有錢人可以玩的遊戲,

But,卻是掌權的人可以操控創造的東西.

坦白說...似乎看見了漸漸專制的制度,那...法律還真的有用嗎?
作者: 林邊圖書館    時間: 2016-7-13 07:05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uso小緯    時間: 2016-7-13 09:41 PM

對阿 台灣法律很複雜 被撞還背上刑責 莫名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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