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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然脫衣陪酒 包廂有拉門…不起訴][自由時報][2014年07月30日] [打印本頁]
作者: eynyboco 時間: 2014-7-30 01:24 PM 標題: [公然脫衣陪酒 包廂有拉門…不起訴][自由時報][2014年07月30日]
【新聞主題】:公然脫衣陪酒 包廂有拉門…不起訴
【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發布日期】:2014年07月30日
【文章內容】: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警員喬裝酒客,自掏腰包和女侍玩「男輸付錢、女輸脫衣」的擲骰遊戲,好不容易才博到女侍脫光,並依刑法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送辦,不料基隆地檢署認為,當時有塑膠拉門緊閉,女侍脫衣並非「公然」,處分不起訴,辦案警員得知大嘆「出錢出力出時間,結果白忙一場!」
律師陳緯慶指出,基隆市有些小吃店的包廂只用一塊布幕遮蔽,風一吹、手一撥,包廂春色就一覽無遺,脫衣陪酒的女侍就因而被起訴、判刑。
處分書指出,今年5月,基隆市警一分局劉姓警員喬裝酒客,偕3名男子到「水姑娘小吃店」飲酒,點了范姓、阮氏2名女侍,酒過三巡,在王姓業者指使下,2女邀劉員擲骰子,若女侍擲贏,酒客要給小費1、200元;若劉員贏,則女侍須脫一件衣物。
但擲骰子全憑手氣,警方證稱,那天花2個多小時,小費付了千餘元,好不容易2女才脫光光,再通知支援警力趕來蒐證,將2女與王姓業者法辦;至於酒菜錢,則自掏腰包付了6千多元。
檢察官調查時,業者堅稱2女脫衣時,包廂的塑膠拉門緊閉,檢察官勘查現場,確認包廂設有拉門,拉門關上時,以磁鐵吸附門框,上方與天花板僅1.6公分縫隙,下方與地板有7.8公分縫隙,若拉門關上時,與門框密合,外人無法從上下縫隙看見2女裸身,且包廂是酒客包下使用,其他客人不得擅入,2女侍縱有脫衣裸露,並未達「公然」程度,故顯非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場所,遂處分不起訴。
記者昨走訪水姑娘小吃店,發現已換招牌,易主經營,員工說不清楚之前發生何事。警方表示,收到處分書後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業者、2名女侍,各裁罰6000元罰鍰。
據指出,女侍若在包廂內為酒客口交或性交,業者就涉刑法231條「媒介性交猥褻罪」;女侍、酒客則涉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罪章,可裁處女侍、酒客各3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觀點】:有塑膠拉門緊閉, 確實不是公然, 很合理, 警察是在不滿啥? 不過這類脫衣陪酒的事, 常常聽到, 是不是可以考慮開放了?
作者: alozo 時間: 2014-7-30 01:51 PM
這種東西要抓抓不完吧...
真的該好好的思考一下是否要立法去管理這方面的事了...
作者: ymsb 時間: 2014-7-30 02:21 PM
檢察官只能依法處理....只能看立法院有沒有意修改相關法條了。
作者: zogol 時間: 2014-7-30 02:42 PM
依法行事,既然依法無據,那就沒什麼好抱怨的了。
作者: smallblake 時間: 2014-7-30 02:46 PM
台灣到處都有
還不如合法化
作者: tie0927 時間: 2014-7-30 02:59 PM
雖然有這種店 大家都知道
怎麼感覺 這樣引誘人脫光
再來 說是執法大人
感覺好像
先爽完 不滿意 就抓人
作者: dio09 時間: 2014-7-30 03:17 PM
執法人員也是人有需求,但是涉不法場所是較不好的,有礙公僕感觀。
作者: nice303 時間: 2014-7-30 03:26 PM
整篇看完我的疑惑是......
請問有哪個員警這麼有正義感,
單純為了公務,
可以"自掏腰包付了6千多元"??
員警的薪水是很高嗎??
就我看來應該是"摸蜆仔兼洗褲"吧??
衝業績是順便的......
作者: aabbbcccc888 時間: 2014-7-30 03:57 PM
這市2014年來最公正的判決
沒種抓亂民
只敢騙小姐脫衣服的
這種警察應該撤職查辦
作者: asv886 時間: 2014-7-30 03:58 PM
像這種事,立法管理反而會造成更多的問題吧
而且立法管理是要方便什麼?方便課稅嗎?
小費100老闆抽40政府抽20嗎?
作者: oscar13 時間: 2014-7-30 04:34 PM
地檢署都這樣認為了
也沒辦法阿
作者: 請問大大 時間: 2014-7-30 04: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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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3q1725 時間: 2014-7-30 07:50 PM
這鑽研法律漏洞!
也算是不起訴的荒唐事件~
作者: milkmilk1102 時間: 2014-7-30 08:52 PM
這招有釣魚、故意引人犯罪之嫌
況且起訴法條有誤
才會無罪
作者: jahnva6837530 時間: 2014-7-30 09:26 PM
我不喜歡警察這樣的辦案方式
太過小人了
作者: plkpp 時間: 2014-7-30 09:39 PM
沒啥啦
台中就不知道有多少這種地方
說不一定是那警察們先享受.後來不想付錢才亮出證件出來
作者: gtokkmm 時間: 2014-7-30 09:45 PM
依法處理吧
不過他只是脫衣陪酒
沒做啥...而且又有關拉門應該還OK啦
作者: 星月少主 時間: 2014-7-30 09:57 PM
本帖最後由 星月少主 於 2014-7-30 09:57 PM 編輯
出錢出力
是自掏腰包還是報公款呀?
而且真的沒爽到嗎?
況且現在這類型酒店很多吧?
作者: kazjwxkazjwx 時間: 2014-7-31 06: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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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塵 時間: 2014-7-31 07:28 AM
應該是打算拼業績吧 這樣花錢請小姐脫衣....
作者: Kazaf子龍 時間: 2014-7-31 08:29 AM
怎麼整篇看下來就是員警自己想要爽
但爽完之後,因為價碼談不攏而取締
作者: bushfire 時間: 2014-7-31 08:40 AM
這個強
有門就不算違法
這司法真有一套
作者: johnlmax 時間: 2014-7-31 08:50 AM
我在想法官大人是否認為:
其實色情行業是否應該合法化了呢?
因此判決無罪
作者: ssman0713 時間: 2014-7-31 09:01 AM
太好了 以後可以用這招
不用怕警察伯伯了
作者: aajacky86 時間: 2014-7-31 09:14 AM
現在不是說不能用這種釣魚的方式了嗎?活該你亂花錢。
何況只是脫衣,又沒性交易,我在家也都脫光光,要來抓我嗎?
作者: flycola 時間: 2014-7-31 09:44 AM
本帖最後由 flycola 於 2014-7-31 10:08 AM 編輯
這個警察用錯法條。
用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應該要用更重的罪。
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其實這個警察法治應該要再加強。
且目前警方釣魚的方法是否有證據力,是否合法。
實務上有法院認為。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二號判決〉:「上訴人因警方引出而攜帶毒品至約定地點為賣出行為,因販賣罪之成立,行為人以販賣之意思,於販入毒品之際,其犯罪即已成立,況上訴人於該次之先,已有多次販賣行為,應成立販賣既遂罪。」本案重點在上訴人為販毒之連續犯,縱使遭誘陷之該次犯行未遂,仍未影響其販賣既遂罪之成立。
同理以這個案子來看,行為人已多次猥褻之行為,縱因此次為警法引誘,依然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但警察要負舉證責任。
作者: casper97 時間: 2014-7-31 09:53 AM
依字面上的解釋,
有門關起來,
的確不算『公然』。
作者: liuey 時間: 2014-7-31 10:17 AM
基隆警員喬裝酒客,自掏腰包和女侍玩「男輸付錢、女輸脫衣」的擲骰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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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明就是釣魚行為,之前就有聽過,在網路上留下暗示性的語言,把人約出來後再表明是警察,然後賺點業績,既沒壓力又沒責任,也不需要冒生命危險,有空搞這種手法,還不如多巡查,客人自然有顧忌,生意做不下去就會收攤,大案搞這種手段也就罷了,小案搞這種手段感覺蠻怪的,更何況自己爽完才抓人,更讓人覺得莫名其妙。
作者: 3947028 時間: 2014-7-31 10:38 AM
乾脆合法化統一管理
然後徵重稅用於人民各項福利
利人利己
作者: ben19766542 時間: 2014-8-1 04:22 PM
食色性也
這是人最原始的慾望
再怎樣也無法制止的
作者: callin00 時間: 2014-8-1 08:28 PM
靠, 真的很會鑽法律耶...所以一切都只差在那個拉門?
作者: maik 時間: 2014-8-26 04:36 PM
那麼多重大案件不去查,專辦這種無關痛癢的小事
作者: weha7777 時間: 2014-8-26 04:41 PM
依法行政 很正常啊(嘆
雖然立法院改法律好像大多都對自己好?
作者: 小酥酥蘇老大 時間: 2014-8-26 05:03 PM
上級逼績效,基層無所不用其極取締,這就是台灣警察的食物鏈,最可憐的是那些苟活在陰暗角落的低下階層討生活的小女子。
作者: Super1943 時間: 2014-8-26 10: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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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oo02200927 時間: 2014-8-26 11:19 PM
該處理的不處理抓這些,
吸毒販毒怎就沒看抓,
賭博怎也沒看到抓,
飆車殺人犯火怎沒看到抓,
違規停車一堆交通違規也沒看到抓,
警察們認真點,別看完得了便宜還叫屈,
這種可抓可不抓,還是抓點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吧,
再說真正要抓難道不知道哪幾家酒店有陪的嗎?
怎沒看到你們去大量抓。
作者: henry01 時間: 2014-8-26 11:25 PM
有需求就有市場..說實在的 真的壞人不去取締,不去抓 都抓這種簡單的..
作者: BC0951049 時間: 2014-8-27 01:33 AM
這樣跟性交易沒有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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