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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沃草】聯合報社論批通保法阻警辦案,黃國昌:法律錯誤認知][蘋果日報][2014-7-17] [打印本頁]

作者: imhlp    時間: 2014-7-19 10:57 PM     標題: [【沃草】聯合報社論批通保法阻警辦案,黃國昌:法律錯誤認知][蘋果日報][2014-7-17]

本帖最後由 imhlp 於 2014-7-19 11:05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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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批評因非法監聽而修改的新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造成檢警偵辦案件、回應民眾緊急求助滯礙難行,網友批評聯合報這篇社論「內容扭曲、錯誤百出」,直言「媒體寫評論可以這樣寫的嗎?」)


(本內容由沃草提供)
今(17)日聯合報社論,批評因非法監聽而修改的新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造成檢警偵辦案件、回應民眾緊急求助滯礙難行,無獨有偶,總統馬英九也曾在今年1月與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的年度餐敘上表示,新版通保法可能會妨礙警方辦案,指示要再度修法。立法委員尤美女今日特別投書媒體,針對同一議題指出,警方本來就不是依據通保法來協尋失蹤人口或處理自殺通報,而是根據內政部制訂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來處理民眾緊急事件。網友批評聯合報這篇社論「內容扭曲、錯誤百出」,直言「媒體寫評論可以這樣寫的嗎?」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受訪時指出,這是一篇基於對法律的錯誤認知所寫出的社論,恐將使讀者形成錯誤的法治觀念。

馬王政爭是通保法修法契機

去(2013)年馬王政爭期間,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為偵辦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疑似貪污一案,長期監聽柯建銘。當時警方為了監聽方便,還曾對立法院總機進行監聽。當時監聽到立法院長王金平疑似涉及關說後,由黃世銘漏夜向總統「報告」,並由特偵組在王金平離台參加女兒婚宴時,召開記者會抨擊王金平涉及關說。當時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即到北檢遞狀,告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特偵組違法監聽,涉嫌侵犯個資法、非法行使監督權、非法調閱王金平通聯紀錄等九大罪狀。

在馬王政爭一案中,法院核准監聽票從監聽前法官陳榮和貪污收賄,一路核准到陳榮和9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吳健保關說假釋、監聽立法委員及國會助理、特偵組檢察官林秀濤及其女兒、國會總機等,通通都是同一案號「100特他61」,遭批評為「一案聽到飽」。因此立法院於2014年1月14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除非「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規定「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可申請監聽,避免檢方濫權,隨意申請監聽票。

但今年1月20日時馬英九總統出席「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102年歲末聯歡餐會時,由於警界反映通保法將對打擊犯罪產生不利影響,馬英九當場表示,行政院已要求法務部就修法後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進行蒐集與評估,並在下會期立院開會時,儘可能排除相關障礙,因為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不能犧牲警察辦案的效率」,還要求警政署提供相關資訊,尤其是可能受此新法案影響的個案予法務部參考。

監聽限一人一罪一案不方便?黃國昌:方便不能凌駕憲法

聯合報今(17)日刊出社論中,批評新版通保法可能助長犯罪。該文指出,「第十一條(事實上是第十一條之一,聯合報誤植)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才能向法官聲請調閱通聯紀錄,如此一來,許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的案件,例如失蹤、詐欺、竊盜案件等,破案機會均將因此變得極其渺茫」但翻開刑法,竊盜罪及詐欺罪最重都是五年,均符合第11-1條規定,可向法官聲請調閱通連記錄。

聯合報接下來指稱,「監聽以『一人一罪一案』為限的規定不合情理」,「檢調若監聽販毒案而知悉殺人案,只因未及時申報,即無法當成證據」,但根據新版通保法第18條,「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可申請當成證據,而殺人罪在刑法中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聯合報所使用之例子並不成立。另外,聯合報所批評的「未及時申報,即無法當成證據」,通保法所規範的7日限制並非不合理。若警方取得殺人罪證據卻不及時通報,難道是要放縱罪犯繼續殺人嗎?若無日數限制,則未來只要監聽到其他人的違法證據,即可無限期保留在警方手上,這些證據恐將作為政治勒索之用。

最後,聯合報還稱「台南民眾請求警方協尋老父一案,法院也遲遲不作回覆」。但根據民進黨尤美女委員辦公室向法務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行文討論「緊急救難」、「失蹤人口」等案件及「非刑事偵辦事件」調閱通聯的法源依據,法務部明確表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而有需要者非通保法規範之範圍」。尤美女在投書中表示,警方是根據內政部制訂的「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來協尋失蹤人口或處理自殺通報,而非依據通保法。聯合報此處卻引用「台南民眾請求警方協尋老父」等尋找失蹤人口案例批評通保法修法,明顯並不妥當。

臉書上也有網友重炮抨擊,批評聯合報不專業。網友批評,「通保法看完以後,你要寫的罪名不需要確認過後才寫嗎?今天媒體是可以這樣當的?第四權連『正確』跟『真實』的本質都不存在,我不知道聯合報的社論還可以剩下甚麼自稱為『媒體』」他認為此篇文章「內容扭曲、錯誤百出」。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一篇基於對法律的錯誤認知所寫出的社論,主筆社論者應先了解通保法的規範內容,以及與憲法秘密通訊自由間之關係。畢竟,損傷報社公信力事小,使讀者形成錯誤的法治觀念則事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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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媒體發表文章看法時,有關係專業方面領域,至少應詢該專業領域的專家看看,不然發出一篇錯誤百出的文章,在在顯示,媒體只是為達特殊目的而有所攻擊,為批而批!
錯誤的法律認知,除了造成社會的不信任感之外,還影響政府各層面之實際執行,形成警察、公務員與人民的齟齬,亦不起讀者!本不欲轉此文章,但截至目前,也未見聯合報更正文章!




作者: kiraice    時間: 2014-7-20 12:32 AM

本帖最後由 kiraice 於 2014-7-20 12:43 AM 編輯

其實政府說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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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7/17

法律不能過度傾斜

  日前立法委員尤美女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法實施引發的爭議,邀集國家通訊及傳播委員會等單位召開協調會。尤委員主張,救災救難得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調取通聯記錄,不受通保法之限制。然這些法律都沒有可調取通聯記錄之明文規定,必須透過行政命令補充解釋,才能作為依據。如果這些模糊間接的法律或行政命令尚可成為調取通聯記錄的依據,則刑事訴訟法明文賦與檢察官的偵查蒐證權,豈不更得調取通聯記錄?如是這樣,通保法新法對檢察官調取通聯紀錄之限制,如同虛設。

  此外,行政權只要需要,就可調取通聯記錄,不受任何限制。反而是為維護治安懲治犯罪而設之偵查權處處受限,豈不輕重顛倒?

  國家之法律體制應有完整合理之架構,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恣意剪裁。通保法之立法精神雖在保護個人隱私,仍考量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間之平衡。過度傾斜,絕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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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如果沒明文規定都能調閱通聯紀錄了
那又何必由通保法眀確立法
如果行政需要就可以調閱
又為何打擊不法要受限制

嗯嗯,看下去吧.法務部說的也很有道理.

其實我比較在意的是立法委員還怕被聽到什麼
自己會被監聽了就開始搞特權立法條公器私用
這不分藍綠的
王金平是國民黨,柯建民是民進黨
沒他們的事情被抓到哪來的修法
作者: qlwhbks    時間: 2014-7-20 02:00 AM

老實說,台灣有那家媒體是政治中立。
兩種顏色的媒體只懂寫衰對方。
唯一比較好是公視而已。
作者: 綠茶王    時間: 2014-7-20 07:09 AM

本帖最後由 綠茶王 於 2014-7-20 07:11 AM 編輯

我看過黃國昌的辯解技巧

他會針對一個事件對他們有利的點,而一般大眾比較不清楚的地方,大肆抨擊

而避談理虧的部分(讓一些人覺得他說的有理)

但這根本不是理解事件全貌 應有的正確方法

所以勸大家要多方了解資訊 再去評論這次修法
到底是修法過度或者保障人權

作者: kuncb    時間: 2014-7-20 09:46 AM

聯合報, 不意外

該報除了當打手外, 還供某些特定人士意淫用的御報


作者: ben19766542    時間: 2014-7-20 02:31 PM

台灣的任何一家報紙可信度都很低
不是自己編故事就是看圖說故事
國際關心事項更是寥寥無幾少的可悲
最厲害的是藝人八卦新聞
或者是政治上的抹黑污衊
反正台灣的媒體業真的是爛到一個無與倫比的地步
身為台灣人真的覺得很可悲
作者: hhoe876181    時間: 2014-7-21 10:15 AM

批的好像有理"只是好像"
現在年輕人就愛這款調調
黃國昌被學生稱為戰神,果然名符其實
但在我看起來
只不過是一個自我感覺良好去批另一個自我感覺良好的人
毫無參考價值可言




作者: sachem-atayal    時間: 2014-7-30 02:45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imhlp    時間: 2014-8-1 10:08 PM

kiraice 發表於 2014-7-20 12:32 AM
其實政府說的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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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要救人免於災難,有誰能預料?換言之,依災難防救法調取通聯,有時間上的限制性,案件的獨特性,那裡會比刑事訴訟來調取通聯更簡單?
而行政命令補解解釋災防法,不就是政府責任?政府不盡責,反而以「不盡責」的理由來搪塞,似乎機關打機關的臉?
且刑事訴訟的偵蒐程序可以是人為的,可以「製造」出來的?不是嗎?現行有多少刑事案件,是警察為了「績效」製造出來的?

作者: 早蕨美海    時間: 2015-7-12 09:02 AM

我先跟你聲明拉 一般很熱心的警察根本比熱警5%懶警95%

你會為了一個小小案子 查半天? 查到有意義嗎? 一個民事訴訟?

小小罰義 跟小錢 浪費多少社會資源 我不爽就告 ?

告一方時間多? 被告一方? 家境一般? 所以

這是不會照成 警察辦案嘛煩 輕鬆了

你要告給他告 案子蓋章 丟下去 直接等報廢就OK

以前還要花半天 整天去查 那是很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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