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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什麼是 DRM? [打印本頁]

作者: skycd520    時間: 2013-2-16 11:26 PM     標題: 什麼是 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管理數位內容使用權利的系統。經由DRM,出版商根據需求限制了消費者對數位內容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條件,DRM 遂成為當今數位文化產業所必然會碰觸到的東西。DRM藉由電腦程式,以軟體或硬體方法限制數位內容使用方式的系統通稱;舉例來說,限制某份文件不得列印、或限制某段影片祇能在故定的播放器播放等,這些都是常見的 DRM 功能。DRM 無所不在,現代人每天使用的軟體如 Adobe Acrobat 、 Microsoft Office 、Windows Media Player 等,或多或少都具備了這樣的功能。

國內習慣將DRM譯為「數位版權管理」,但是這個譯名有個問題:我國法規中並無「版權」的相關規定,翻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大概祇能找到「著作權」及「製版權」跟一般概念中的「版權」相關,其中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部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或消滅,而著作人格權不能;至於製版權則是針對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著作而施行的。上述的「版權」其實是指「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既非「著作人格權」,更不是「製版權」的略稱。

然而要說 DRM 是「數位著作權管理」卻也不對勁,因為 DRM 管理的是各種「使用的權利 (Rights) 」,可不是「著作權 (Copyrights) 」,透過DRM,出版商可以限制使用者不能做這做那,但是卻沒辦法用來交易著作財產權,更不能用來將作品捐給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

以目前來說,出版商持有了複製所需的資源及技術,壟斷了複製的權利,藉以保障其”利潤”。現在是網路時代,一切的使用都是在複製,因為複製幾手沒有成本,傳統出版商、及唱片公司的商業模式也深受打擊,如果人們花幾千元買到的東西跟按兩下按鍵的結果完全相同,那麼誰還要花錢呢?

目前Apple的一項copyright-protection software, 叫作 FairPlay, 這正是一樣DRM的軟体,使用者只能在此硬体和軟体上看movie及music,都是一定要購買過的,而不能在其他硬体上播放,這其實也限制了一些有其他播放器而不能把movie或music放在其他硬体軟体播放,也不只Apple有這項產品,微軟也有一個他自已的DRM,叫做 Windows Media DRM ,這將變成兩分天下的局面。

引發的問題:

有加密軟件的出現,一定有人會嘗試解密,DRM軟体也不例外。如果能在市場上推出一款MP3機兼容蘋果的Fair Play及Windows Media DRM,這不就正是消費者所要的產品。

DRM技術對版權人固然是好事,但其實亦有不少人反對,他們更稱DRM為Digital Restriction anagement。相對傳統媒體,如音樂CD、DVD、書本來說,有DRM保護的檔案的確限制多多,例如在 iTunes下載的音樂檔案只能在最多五部PC播放,而原本的CD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帶在身邊,我可以在任何一個地方播放。

蘋果在這方面已經作出多次讓步,現在 iTunes的歌下載到多部 iPod,更改以燒到CD或DVD碟保存。在消費者及供應商更多的溝通下,這方面的問題應該不難解決,達到雙方可接受的中間位置。


但另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是第二市場,傳統媒體向來存在第二市場。
在版權人來看,沒有轉讓,沒有第二市場將意味著可以賣出更多的產品,百利而無一害;對營運者如 iTunes來說,轉讓只是一個售後服務,很難作為一個收入來源,而且軟件及系統方面亦複雜了不少,亦沒有推動的理由。看來這個才是消費者跟內容商將來在DRM大規模運作後的最大爭論點。

最後結論用創作人角度來看,唱片工業應該讓創作者有信心創作更多的作品,因為不管用不用DRM,有沒有辦法全部的人都去用,盜版是非常盛行的,要想辦法讓想要movie及music的社會大眾會去買正版的方法,例如:買正版的有送名星相片集,這樣的話使用者就會去買正版的,這樣又可以拿明星的相片集,盜版可以聽到歌但不可以拿到獨特的明星照片,所以我覺得這方法也是可以實行的。

數位版權管理與條件接收

數位版權管理(DRM)和條件接收(CA)這兩個術語經常能交替使用。即使在業界,其區別也常常是含糊不清的。若對其正確定義,則CA指的是控制消費者在服務供應商網路上接收內容。它保護的是管道,並防止服務盜用。它沒有對內容傳送給用戶之後所產生的事情進行定義。

而DRM一般側重於保護內容本身。它源於內容傳播管道不受保護的網際網路,故要求內容必須加密。DRM還具有一套更為複雜的權限,並定義了 可允許的使用。隨著DRM和CA的日益結合,DRM這個術語變為內容保護的擴展集,一舉包括了條件接收、內容保護和內容版權。實際上,在新興的IPTV和 行動內容市場,DRM和CA正逐漸被整合在單一產品中。

條件接收已被超過1.2億的付費電視用戶所採用。到2010年,IPTV、有線數位電視、DTH衛星電視和行動電視的成長將使用戶數提升到4億以上。

CA市場以有線市場和直接到戶的衛星市場為中心。隨著有線廠商繼續從類比向數位轉換,這些領域一直保持成長。在北美,這種轉換進展順利,但 歐洲卻因國家不同而呈現較大差異。而在亞洲,數位升級才剛剛起步。同樣地,DTH衛星在北美很成熟,卻在亞洲一些發展迅速的國家中出現舉世矚目的成長。 IPTV和行動TV的新興市場代表著全新的商機。一大批新興競爭者如Widevine、Verimatrix和Core Media等正與Nagra、NDS和Irdeto等原有廠商共同湧入這個市場。

在新市場發展的同時,新的商業模式也在發展中。CA正從以硬體為中心的智慧卡模式向基於用戶的維護模式轉換。此外,在這些新興市場,DRM和浮水印技術都被整合在統一標準的CA產品中。

DRM發展前景

儘管CA相對較成熟,且發展態勢強勁,但數位版權管理的市場更廣闊。
DRM幾乎適用於所有的數位消費和數位媒體傳送服務設備。

以媒體為中心的數位設備成長推動了這些平台對DRM的採納。事實上,iSuppli預測,2009年具有DRM的消費電子設備年出貨量將超過10億。

在技術層面上,主要的工作集中在互通作業性、增強安全性和可更新性方面。已有好幾個旨在解決目前面臨之互通作業性挑戰的行動計劃,如Coral聯盟、Marlin聯合開發協會、安全視訊處理器聯盟、DVB-CPCM(內容保護和拷貝管理系統)規格。

上述每一個行動計劃都採用了不同的方案來提高互通作業性。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組織和行動計劃存在。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發展主題,即似乎逐漸趨向於採用基於軟體的DRM和可下載的DRM/CA。可下載的DRM/CA解決方案兼顧了互通作業性與安全更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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