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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撿到遺失物?託警遞情書…送辦] [聯合新聞網] [2012年10月10日] [打印本頁]

作者: 330033    時間: 2012-10-10 05:02 PM     標題: [撿到遺失物?託警遞情書…送辦] [聯合新聞網] [2012年10月10日]

【新聞主題】:撿到遺失物?託警遞情書…送辦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發布日期】: 2012年10月10日
【文章內容】:
舒姓男子暗戀陌生女,想與對方交往,竟異想天開將「情書」謊稱是失物,想透過警方交到愛慕對象手中,表達情意,結果情書沒送到,反而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九月初林姓女子向警方報案,說她在台中市區撿到一名女騎士掉落的綠色盒子,內有一百元及一封信,她追不上失主,但有記下機車牌號,交由警方招領。

員警受理失物招領後,打開盒子看,發現裡面的信竟是這樣寫:「跟警察捏造東西是從妳車上掉下來的…」「這樣方式認識很浪漫」,信尾留有舒姓男子電話、電子郵件、臉書帳號等,讓警方傻眼。

林女見被識破,坦承是補習班舒姓男同事想把妹,拜託她謊報「拾金不昧」,想透過警方把情書交到暗戀女子手中。

舒表示,九月初到餐廳吃飯,心儀坐隔桌的女子,向對方要電話、合照,但對方都拒絕。他不死心,記下女方機車牌號,並拜託女同事將他寫的情書、一百元紙鈔裝入綠色小方盒,到派出所謊稱是機車女騎士掉落的失物。

舒、林兩人表示,很後悔做出欠缺深思熟慮的謊報行為;但因謊報是事實,警方將兩人依偽造文書罪嫌函送。

【個人觀點】:點點點,不知該怎麼說,要說好感動嗎,為了向陌生女子告白,用這種方式,結果回禮說不定就是免費的牢飯可以吃

作者: robin0803    時間: 2012-10-10 05:07 PM

真的是無言耶 怎麼會有那麼天的男生阿
我在怎麼想也不會想到這一招阿
真的是被他打敗了
作者: 9144022    時間: 2012-10-10 05:29 PM

傻眼...怎會完全不懂法律阿

還是自我思考都沒了@@"


看來那女生應該也嚇到   可能連朋友都當不成了
作者: jasonno12    時間: 2012-10-10 05:46 PM

這真的有點過於誇張了......
不過是個情書 居然還假裝遺失物= ="
作者: gugi001    時間: 2012-10-10 06:0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伊凡麥特    時間: 2012-10-10 08:01 PM

人家都已經拒絕了,還用這種可能會吃牢飯的方式死纏爛打,最後人沒追到,說不定還被抓去關,做這種事前,還是三思而後行比較好
作者: rabe    時間: 2012-10-10 08:45 PM

本帖最後由 rabe 於 2012-10-10 08:45 PM 編輯

要不到幾乎等於對方看不上來

還糾纏他做什麼...

結果反而害自己吃上罪
作者: yuen6519    時間: 2012-10-10 09:25 PM

這男的也太龜縮了吧連要認識的女生
也要透過其他去了解現在也因為這樣
而吃上官司了
作者: an835142    時間: 2012-10-10 10:24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tung8220    時間: 2012-10-10 10:27 PM

用公家資源作浪漫,難怪會被法辦
這種腦袋能讓人安心託付終身嗎?
作者: d9211045    時間: 2012-10-10 10:31 PM

喜歡就去認識阿 沒膽認識就放棄吧 把認識女孩子的膽子練大典
作者: 平淡幸福    時間: 2012-10-10 10:35 PM

醒醒吧  都拒絕了  就別再纏著對方了
好在沒有做出什麼 傷害對方的舉動

作者: 4457ab    時間: 2012-10-11 08:40 AM

很蠢耶,哪有人會在信裡寫那種東西
何況誰會隨便給一個不認識的人電話
要追人用這種旁門左道,被發現會更慘
作者: kevin3q1725    時間: 2012-10-11 10:42 AM

真的是有點誇張的民眾啊!
還最後被法辦真的是得不償失啊~
作者: 新龍龍龍    時間: 2012-10-11 10:56 AM

自己行動比較快吧
還比較容易打動芳心
還要靠公家機關幫忙私事
作者: sky051096    時間: 2012-10-11 11:19 AM

自以為浪漫的傢伙
其實越看越好笑
還吃上官司,被起訴就爽了
作者: wdeaths    時間: 2012-10-11 11:49 AM

創意滿分,但是不合法,實用性零分,以後把妹要再好好想新招數了他
作者: steven_lu    時間: 2012-10-11 07:00 PM

本帖最後由 steven_lu 於 2012-10-11 07:02 PM 編輯

這位警察小題大作,不去捉真正的罪犯,專找一些小老百姓的麻煩,一點幽默感都沒有,看看以下偽造文書的成立條件 (尤其是紅字的部分),這位介兄並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何來有偽造文書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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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罪之基本性質是對於公共信用的侵害加以處罰,保護公共信用與法律交往上的安全,其主要規範之法條:

刑法 第210條 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有下列三項:
一、須為文書:所謂「文書」就是記載思想表示之有體物而言,它具有思想之內容且明示或可得而之做成名義人,而能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中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文書」又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及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種文書。依刑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其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件;另特種文書則係指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以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

二、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所謂「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之虛偽文書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導致其本質改變者或假冒、捏造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而所謂「變造」之行為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其內容而言,亦即就真實文書之內容加以竄改而並無導致其本質改變者即是。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足生損害,不僅以實際上發生損害為必要,亦須有足以生損害之虞者。若僅具有偽造、變造之形式,而實際上並不足以生損害之虞者,不構成偽造、變造文書罪。(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參照)


作者: tsaisume    時間: 2012-10-12 05:51 AM

哇塞
真的是長知識了
原來這樣也要吃上官司阿
不過不起訴的機會很大拉

作者: lulala8828    時間: 2012-10-13 10:45 PM

好白痴喔 這樣即使女孩子真的收到了也會馬上丟掉
根本就是跟蹤狂啊 超變態的
作者: angelswing55    時間: 2012-10-16 12:57 AM

有點太誇張了
是沒事做嗎
竟然想到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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