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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僧祇戶 [打印本頁]

作者: pisces620312    時間: 2007-6-21 12:27 PM     標題: 僧祇戶

僧祇戶

         北朝時﹐由專理寺院的僧官機構僧曹所管理的人戶。當時佛教興盛。百姓逃避賦役﹐有的削髮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為依附農民。北魏皇興三年 (469)至承明元年(476)間﹐沙門統(即朝廷所設的僧官)曇曜建議﹐平齊戶(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獲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謂“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平城﹐並在附近設立一個平齊郡﹐這些人就稱為“平齊戶”)﹑涼州軍戶(亦為北魏平定涼州後被迫遷移到代京一帶的人戶)和民戶。有能年輸穀六十斛入僧曹者﹐粟稱“僧祇粟”﹐戶為“僧祇戶”。曇曜奏議獲准﹐州鎮僧曹普遍擁有僧祇戶和僧祇粟。

         僧祇戶不是國家的編戶﹐除向僧曹納僧祇粟外﹐一般不服雜役。其身分與屯田戶相似。僧祇戶不屬於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統領﹐實為寺院團體之佃客。僧祇粟由州郡都維那﹑維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貸出﹐豐年收入﹔也可施給僧尼﹐賑濟貧民。

         其後﹐主管僧曹者貸出僧祇粟謀利﹐不管水旱天災﹐責本還息。有的償利過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貧弱下戶﹐倍受侵逼。又役使僧祇戶﹐隨意逼召﹐離鄉遠役。如涼州趙苟子等二百家僧祇戶由於僧官違章逼令離鄉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殺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詔:僧祇粟令所在州刺史﹐會同維那﹑都維那共同監括﹔尚書檢有僧祇粟處﹐按州開列原有穀數﹑出入贏利﹑賑濟多少﹐並貸償年月﹑現在或未收等數﹐送台省登記﹐又允許僧祇戶還鄉輸課﹐欠年以課穀周濟貧弱﹐在邊鎮的僧祇戶﹐如遇戰事﹐用以防邊。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滅佛﹐僧祇戶改變成為編戶。

         北齊﹑北周之後﹐雖不見有屬於僧曹的僧祇戶﹐但依附於某一寺院的類似僧祇戶的農戶﹐隋唐時期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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