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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情侶爭執分手費 女拿性關係次數換算 [打印本頁]

作者: aa19734682    時間: 2011-9-26 02:55 PM     標題: 情侶爭執分手費 女拿性關係次數換算

一對情侶鬧分手吵到鄰居報警,男方當著員警面說,與女友同居3年多,當初屋內家具、電器都是他出資購買,如今要分手,女方應支付一半約15萬元費用; 女方見對方如此小氣,不甘示弱說,兩人發生約200次性關係,若以一次性交易3000元來算,男方也應支付60萬元,麻辣言詞讓員警聽得面紅耳赤。

警方說,這對情侶都在公家機關上班,前幾天深夜起口角爭執分手,吵鬧聲驚動住戶,唯恐發生意外報警。

警方規勸音量盡量放低,以免影響鄰居;未料男方反要員警評理,指兩人3年前同居,當初屋內連同家具、電器都是他購買,前後花了約30萬元。

如今兩人分手,女方執意留在原租住處,要他搬出去,起碼要拿一半費用給他才合理。女方聽聞怒火中燒,不甘示弱說,兩人每月發生起碼5、6次性關係,3年來前後算起來也有200次,若以外頭一次性交易3000元算,對方也應支付60萬元,換言之,扣掉男方要求的15萬元分手費,對方還要給她45萬元。男方一度傻眼,還搬出民法「法律行為,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辯駁。
作者: guoshyong    時間: 2011-9-26 03:33 PM

情侶吵架鬧得如此言語不堪,女方還以性交易金錢、次數跟男方計較,真不知廉恥為何物?
作者: 8199fefe    時間: 2011-9-26 03: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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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iki6611    時間: 2011-9-26 03:50 PM

要分手還分的真不大方~
作者: ado    時間: 2011-9-26 03:53 PM

朋友也是,凡是牽扯到錢的問題,總是會遺忘彼此的美好~
也許只有一開始簽署和約協議,日後才不會有這麼多的糾葛~
作者: axie    時間: 2011-9-26 04:07 PM

這就可以看出現在人愛情觀念跟大便一樣~~大完就結束了不懂得擦屁股~~~
作者: lordloki    時間: 2011-9-26 06:33 PM

不甘示弱說,兩人發生約200次性關係,若以一次性交易3000元來算,男方也應支付60萬元

性愛是兩個人的事
因為女方也得到滿足(不然不會做那麼多次吧)
所以真要這麼計算
女方也得支付60萬元性福出納

以上
此案扯平
該附的就附
不要仗著自己是女生就亂要求
作者: erica09    時間: 2011-9-26 06: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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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q    時間: 2011-9-26 06:42 PM

雙方都有道理耶 那該怎麼辦
作者: skylarker33    時間: 2011-9-26 06: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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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謂絕望的愛    時間: 2011-9-26 08:12 PM

本帖最後由 何謂絕望的愛 於 2011-9-26 08:14 PM 編輯

那女的是把自己當成在賣嗎...性行為用錢來算,真是誇張,
而且性愛是雙方都享受的,這樣說來她也要付錢給男方才是,
無言的分手。
作者: thermae    時間: 2011-9-26 08:25 PM

這...有太誇張了吧!!
這是語言上的動刀動槍吧一  .一|||
作者: 330033    時間: 2011-9-26 08:27 PM

既然如此,那不如反告那個女的賣淫算了,真搞不懂,為怎麼有些人可以這麼說話呢
作者: apple123f    時間: 2011-9-26 08:31 PM

兩方都有問題吧?交往的時候沒有計較這些,分手的時候卻要分攤一半的錢,男生也是有問題的
,我想女方說的也是氣話,如果當初買東西的錢女方也有出,就不會這樣說了。
作者: alenquer    時間: 2011-9-26 09:13 PM

這...還是別分了,一個是小氣巴拉的男人;一個是把自己當成應召女郎的女人。
不管是別的男人認識了這位女主角,或是這位男主角又認識了別的女人,對第三方都不公平。
是說...3000也是要看臉蛋看身材的...
作者: salone1001    時間: 2011-9-26 09:29 PM

所以這女的是把他自己當成性工具 要算次數的
作者: bear1972    時間: 2011-9-27 08:00 AM

男的分手也太小氣了吧
難怪女的要跟你算上床的費用
只能說你活該
作者: kerr0065    時間: 2011-9-27 08: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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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蓮梵天    時間: 2011-9-27 09:28 AM

這樣的男人真是太小氣了吧
有爽到就一定要有付出阿
都不知道免費的都是最貴的道理嗎
作者: f0922223    時間: 2011-9-27 09:39 AM

我的天啊,真是一對冤家啊,算了吧!
作者: 麥當勞246    時間: 2011-9-27 10:30 AM

什麼鍋配什麼蓋
分手後什麼都要分清楚
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作者: xr7rr    時間: 2011-9-27 02: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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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v007    時間: 2011-9-27 02:58 PM

警方應該把這一對情侶強力勸合在一起
以免分手出來危害其他善良百姓
作者: evanfat    時間: 2011-9-27 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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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條 慾二    時間: 2011-10-18 01:32 AM

這個分手費還要這樣換算
還有這女的把自己當成妓女?
而且還可以這麼高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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