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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無法可管!7度評估沒過 出獄性侵殺人 [打印本頁]

作者: chingh1234    時間: 2011-3-22 11:53 PM     標題: 無法可管!7度評估沒過 出獄性侵殺人

無法可管!7度評估沒過 出獄性侵殺人[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tvbs//SIG=10vc53r83/*http://www.tvbs.com.tw/index/][/url]

雲林這名性侵犯刑滿出獄,竟然再度犯案,還奪走一名國中女學生的生命。難道法律對出獄的性侵犯,無法可管嗎?刑法在95年7月1號,修正施行,高危險性侵犯,必須回監獄,接受「刑後強制治療」,但雲林這名姓侵犯,犯案時間,在新法施行前,剛好逃過法律漏洞。他只需要接受社區治療,由社工定期訪視,沒有任何強制力約束,立法委員痛批,這是「制度殺人」。

上百位村民,包圍林姓嫌犯住家,要討公道。村民:「這實在很惡質,他這種心理都不正常,針對孩子。」
村民氣憤,林姓嫌犯有兩次性侵前科,為何放任這顆不定時炸彈。他過去性侵國中女學生,坐牢9年,才剛出獄1個多月,又性侵國中女生甚至殺人埋屍。立委劉建國:「兩次性侵的對象都是國中的女生。」
林姓嫌犯在台中監獄7年多,接受個別和團體強制治療,將近90次,治療師提出報告,由委員投票決定,是否進入輔導評估和假釋,結果,他在第一關,就被打了7次回票。台中監獄教化科長黃勝雄:「他還是比較屬於高危險群。」
但林姓嫌犯因為刑期屆滿,出獄之後沒人管,逃過法律漏洞,95年刑法修正執行,針對性侵犯,規定了「刑後強制治療」,社工或獄方,都可以向法院,要求性侵犯,再回到培德醫院治療,每年定期評估,直到審核通過,才能出獄,不過這個法律對他沒用。黃勝雄:「因為他在95年7月1日以前犯案,所以不適用這個刑後(強制治療)。」
法律不溯既往,林姓嫌犯正好躲過,也就是說無法可管。他可以自由行動,不像假釋性侵犯,需要戴電子腳鐐,還要定時向觀護人報到。立委劉建國:「我覺得這整個是制度殺人。」
法律漏洞,造成今天的性侵犯,服刑期滿又殺人,檢察官表示,林姓嫌犯罪行重大,將求處極刑,但已經太晚,一位年輕、可愛的女孩,再也回不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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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犯...死刑...廢死聯盟別鬧拉
除非你們出錢讓他嫖妓嫖到陽痿
作者: dubill    時間: 2011-3-23 12:00 AM

真的是太可惡了....
這種人還不判死刑嗎?.....
不判死刑至少也要把它給閹了
作者: cc100    時間: 2011-3-23 12:03 AM

就是死刑啦! 閹了還是可以用別的方法去侵害無辜的人。
作者: 魯啦啦嘿    時間: 2011-3-23 12:22 AM

人果然是他殺的
廢死聯盟看到之後
還好意思再提議廢死嗎 ?
作者: zevymopp    時間: 2011-3-23 12:26 AM

人都有悔過的機會
不過不是每件事情都有悔過的機會
該負責的就是要負責  法律要硬起來
作者: smiley-L    時間: 2011-3-23 12:39 AM

讓他們出去就比較有人權嗎?

有想過那位女國中生的慘嗎?
作者: s33915210    時間: 2011-3-23 12:41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qazzxc963    時間: 2011-3-23 01:37 AM

使用國外方法吧
化學閹割 終身帶GPS定位系統 去哪邊都向警局報備
要是可以的話臉上最好給他烙印 淫 這字是最好的
作者: allenma9999    時間: 2011-3-23 01:42 AM

劉建國好像是民進黨的,又說制度殺人
那廢死然後讓死刑犯假釋萬一又殺人那算不算也是另累的制度殺人
作者: 梅丹左    時間: 2011-3-23 02:46 AM

還定什麼"刑後強制治療"阿.....第二次犯性侵害直接死刑了阿.....罰則那麼輕誰會怕阿....奇怪了= =這種人就不需要救了阿....幹麻還要浪費國家資源阿.....直接死刑把器官捐出來給需要的人不是更好嘛??至少還能救人阿!!人權組織到底再想啥??犯人不需要人權好嘛.....都敢犯罪了還需要人權嘛??
作者: duncan2624    時間: 2011-3-23 05:57 PM

性侵犯應終身監禁.不能釋放.誰知到哪一天電子器又故障.又犯案倒楣的還是無辜女性
作者: hook12345    時間: 2011-3-23 06:09 PM

說穿了那一些癈死連盟跟人權團體都是,幫兇
就因為他們的理念才會讓那些人有犯案機會,
救一個社會垃圾害死那麼多無辜的人,這就是他們
的目的嗎???最重的是被害死的人都不是他們的親人
癈死連盟+人權團體=犯罪者的保護傘!!
作者: 伊莉莉    時間: 2011-3-23 06:19 PM

我推開版的話→廢死聯盟別鬧拉,除非你們出錢讓他嫖妓嫖到陽痿
實在太妙了,讚!
作者: robin0803    時間: 2011-3-23 06:27 PM

這樣的人不應該再放出來了啦
該關
或是死刑
作者: f29661823    時間: 2011-3-24 12:38 AM

這種人 活者就是對社會的危害.....
作者: 小小羊羊羊    時間: 2011-3-24 12:42 AM

既然評估無法出獄
那為什麼又放他出來
作者: ideoched    時間: 2011-3-24 12:50 AM

再犯應該是加重刑期
最重應該是無期徒期或死刑
畢竟害死一條性命
法津..應該還沒有瞎了眼睛才對
作者: anada0713    時間: 2011-3-24 12:52 AM

這種人是不需要給機會的...
給這種人機會...
哪誰給哪些被殺的少女機會...
作者: 小報應    時間: 2011-3-24 12:56 AM

真的好白目的人喔
如果是我真想一刀殺了他
那種人留著也沒用吧
真是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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