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莉討論區
標題:
無法可管!7度評估沒過 出獄性侵殺人
[打印本頁]
作者:
chingh1234
時間:
2011-3-22 11:53 PM
標題:
無法可管!7度評估沒過 出獄性侵殺人
無法可管!7度評估沒過 出獄性侵殺人[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tvbs//SIG=10vc53r83/*
http://www.tvbs.com.tw/index/
]
[/url]
雲林這名性侵犯刑滿出獄,竟然再度犯案,還奪走一名國中女學生的生命。難道法律對出獄的性侵犯,無法可管嗎?刑法在95年7月1號,修正施行,高危險性侵犯,必須回監獄,接受「刑後強制治療」,但雲林這名姓侵犯,犯案時間,在新法施行前,剛好逃過法律漏洞。他只需要接受社區治療,由社工定期訪視,沒有任何強制力約束,立法委員痛批,這是「制度殺人」。
上百位村民,包圍林姓嫌犯住家,要討公道。村民:「這實在很惡質,他這種心理都不正常,針對孩子。」
村民氣憤,林姓嫌犯有兩次性侵前科,為何放任這顆不定時炸彈。他過去性侵國中女學生,坐牢9年,才剛出獄1個多月,又性侵國中女生甚至殺人埋屍。立委劉建國:「兩次性侵的對象都是國中的女生。」
林姓嫌犯在台中監獄7年多,接受個別和團體強制治療,將近90次,治療師提出報告,由委員投票決定,是否進入輔導評估和假釋,結果,他在第一關,就被打了7次回票。台中監獄教化科長黃勝雄:「他還是比較屬於高危險群。」
但林姓嫌犯因為刑期屆滿,出獄之後沒人管,逃過法律漏洞,95年刑法修正執行,針對性侵犯,規定了「刑後強制治療」,社工或獄方,都可以向法院,要求性侵犯,再回到培德醫院治療,每年定期評估,直到審核通過,才能出獄,不過這個法律對他沒用。黃勝雄:「因為他在95年7月1日以前犯案,所以不適用這個刑後(強制治療)。」
法律不溯既往,林姓嫌犯正好躲過,也就是說無法可管。他可以自由行動,不像假釋性侵犯,需要戴電子腳鐐,還要定時向觀護人報到。立委劉建國:「我覺得這整個是制度殺人。」
法律漏洞,造成今天的性侵犯,服刑期滿又殺人,檢察官表示,林姓嫌犯罪行重大,將求處極刑,但已經太晚,一位年輕、可愛的女孩,再也回不了家。
----------------------------------------------------------------------------------------------------------------------------------
強姦犯...死刑...廢死聯盟別鬧拉
除非你們出錢讓他嫖妓嫖到陽痿
作者:
dubill
時間:
2011-3-23 12:00 AM
真的是太可惡了....
這種人還不判死刑嗎?.....
不判死刑至少也要把它給閹了
作者:
cc100
時間:
2011-3-23 12:03 AM
就是死刑啦! 閹了還是可以用別的方法去侵害無辜的人。
作者:
魯啦啦嘿
時間:
2011-3-23 12:22 AM
人果然是他殺的
廢死聯盟看到之後
還好意思再提議廢死嗎 ?
作者:
zevymopp
時間:
2011-3-23 12:26 AM
人都有悔過的機會
不過不是每件事情都有悔過的機會
該負責的就是要負責 法律要硬起來
作者:
smiley-L
時間:
2011-3-23 12:39 AM
讓他們出去就比較有人權嗎?
有想過那位女國中生的慘嗎?
作者:
s33915210
時間:
2011-3-23 12:41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qazzxc963
時間:
2011-3-23 01:37 AM
使用國外方法吧
化學閹割 終身帶GPS定位系統 去哪邊都向警局報備
要是可以的話臉上最好給他烙印 淫 這字是最好的
作者:
allenma9999
時間:
2011-3-23 01:42 AM
劉建國好像是民進黨的,又說制度殺人
那廢死然後讓死刑犯假釋萬一又殺人那算不算也是另累的制度殺人
作者:
梅丹左
時間:
2011-3-23 02:46 AM
還定什麼"刑後強制治療"阿.....第二次犯性侵害直接死刑了阿.....罰則那麼輕誰會怕阿....奇怪了= =這種人就不需要救了阿....幹麻還要浪費國家資源阿.....直接死刑把器官捐出來給需要的人不是更好嘛??至少還能救人阿!!人權組織到底再想啥??犯人不需要人權好嘛.....都敢犯罪了還需要人權嘛??
作者:
duncan2624
時間:
2011-3-23 05:57 PM
性侵犯應終身監禁.不能釋放.誰知到哪一天電子器又故障.又犯案倒楣的還是無辜女性
作者:
hook12345
時間:
2011-3-23 06:09 PM
說穿了那一些癈死連盟跟人權團體都是,幫兇
就因為他們的理念才會讓那些人有犯案機會,
救一個社會垃圾害死那麼多無辜的人,這就是他們
的目的嗎???最重的是被害死的人都不是他們的親人
癈死連盟+人權團體=犯罪者的保護傘!!
作者:
伊莉莉
時間:
2011-3-23 06:19 PM
我推開版的話→廢死聯盟別鬧拉,除非你們出錢讓他嫖妓嫖到陽痿
實在太妙了,讚!
作者:
robin0803
時間:
2011-3-23 06:27 PM
這樣的人不應該再放出來了啦
該關
或是死刑
作者:
f29661823
時間:
2011-3-24 12:38 AM
這種人 活者就是對社會的危害.....
作者:
小小羊羊羊
時間:
2011-3-24 12:42 AM
既然評估無法出獄
那為什麼又放他出來
作者:
ideoched
時間:
2011-3-24 12:50 AM
再犯應該是加重刑期
最重應該是無期徒期或死刑
畢竟害死一條性命
法津..應該還沒有瞎了眼睛才對
作者:
anada0713
時間:
2011-3-24 12:52 AM
這種人是不需要給機會的...
給這種人機會...
哪誰給哪些被殺的少女機會...
作者:
小報應
時間:
2011-3-24 12:56 AM
真的好白目的人喔
如果是我真想一刀殺了他
那種人留著也沒用吧
真是廢物
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http://a401.file-static.com/)
Powered by Disc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