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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客口交送辦 法官裁不罰 [打印本頁]

作者: vampire-pp    時間: 2010-10-18 10:30 PM     標題: 為客口交送辦 法官裁不罰

為客口交送辦 法官裁不罰
     
1 名色情業女子為客人口交及手淫被逮,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裁定,以兩人「性器官未接觸」,裁定不罰。

這名色情業女子今年9月在台南市的護膚坊,以新台幣2300元價格為客人口交及手淫,警方當場查獲,並以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審理,法官日前裁定沒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因此不罰。

判決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的處罰,除要有營利意圖外,還要有姦淫或陪宿的行為要件,也就是「意圖得利與人『姦』」。

法官指出,姦淫行為既遂是以兩性生殖器官是否接合為準,所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的姦淫行為,應該是指男女生殖器的接合。

判決中強調「罪行法定主義」,表示雖然刑法定義「性交」包含「口交」,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意圖得利與人『姦』」,並沒有修正為「意圖得利與人『性交』」,自不得擴張解釋條文的「姦」包括「性交」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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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口交及代客手淫無罪!
我想這真是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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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n0000    時間: 2010-10-18 10:40 PM

看來台灣六法全書要寫的非常詳細 法官才能判案
我想六法全書應該要更厚才行
國外都是看整個事件判案 國內是看整個事件有沒有套用的法條判案
如果只是套用法條判案 我想很多人都能當法官了
作者: hi54064    時間: 2010-10-18 10:51 PM

為客口交送辦 法官裁不罰
     
1 名色情業女子為客人口交及手淫被逮,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台南地 ...
vampire-pp 發表於 2010-10-18 10:30 PM


所以 "乳膠"  "鋼膠" 也都無罪了
好厲害的法官
作者: p0826    時間: 2010-10-18 11:38 PM

姦有分很多種
這算猥褻行為
且又不是公開的場合
作者: 038339997    時間: 2010-10-19 12: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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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deschang    時間: 2010-10-19 12:04 AM

法律一定會有漏洞
我想,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敢說自己的法律完美無缺
法官就是為了彌補這個而存在的
台灣沒有陪審團的制度
法官兼任了這個功能
所以除了判定有罪和無罪外
也應詮譯法律條文,而非死板的判案
否則任何人拿了六法全書,都可以當法官了
不是嗎??
作者: veit    時間: 2010-10-19 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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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1737    時間: 2010-10-19 01:19 AM

同樣的行為 不同法官的判決就不同
這在台灣法律界應該是常見的 不奇怪
作者: chanfar    時間: 2010-10-19 08:39 AM

這樣半套店全部沒事了,
恭喜半套店生意興隆。
作者: wcw2121    時間: 2010-10-19 08:42 AM

法律本來不應該干涉人的性生活
既然雙方你情我願
又不是在大街上這摸做
妨害暸誰
作者: davidwu8674    時間: 2010-10-19 08:43 AM

有些事情開放不一定是壞事..
最重要的是管理配套措施.
作者: falco_fz    時間: 2010-10-19 08:44 AM

以後被抓到的人應該都會希望是被社會秩序維護法給起訴吧? 不做全套就沒事.......
作者: 愛逛    時間: 2010-10-19 12:07 PM

這樣的司法
公正性在哪?
在法官個人的解讀??
作者: fool    時間: 2010-10-20 12:4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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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ever    時間: 2010-10-20 02:30 PM

法官只能適用法律
除非他是最高法院法官或是大法官
不然自己去解釋法律的話就準備被上級審撤回吧
作者: doublehead    時間: 2010-10-20 02: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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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rk1a1    時間: 2010-10-20 03:02 PM

所以意思就是說半套店合法化囉,大概這位法官很常去指油壓呢。
作者: 高山青    時間: 2010-10-20 03:04 PM

那以後就做口交作伴套無罪
真是英名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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