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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社論:幼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打印本頁]

作者: tknllab    時間: 2010-9-1 08:50 PM     標題: 社論:幼童遭性侵 法官稱「未違意願」

本帖最後由 tknllab 於 2010-9-1 08:52 PM 編輯



之前一則六歲的,最近又有一則三歲的,看到這則新聞,真的是不可思義,也
不可解.怎麼我們這種市井小民想得通的事,貴為法官的牠們怎會不懂呢?

法官們所引用的法條在下簡述之:檢方以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
,必須要有”強制”的前提,但因被害人為幼童,法官無法客觀的判定是否
有”強制”,故只能以227條的”準強姦罪”判刑.227條雖與221條
的”強制性交罪”法定刑一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一般227條的”準
強姦罪”大都用在未成年少女的出於自願性性交後,家長控告男方時所用的條
款,因為雙方大都是小鬼,故刑責會較輕.而221及222條則大都用在成
年人上,故會較重,雖法定刑同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若是227條起訴的
話,都會輕判,日後緩刑標準也較低,若是221或222條起訴,法責會偏
高,緩刑條件也更為嚴格.

看完這段應該有點頭昏了吧?讀法律的人真的不簡單,法官好像也沒錯麻?引
用法條是如此也沒法子,法條最大麻!?

其實這條法律如此制定,為得就是因為性侵於法律上認定困難,故給裁判者有
較大的彈性空間,目的是要讓人控制法條,而不是讓人受制於法條.一個強姦
幼童的傢伙,其罪行更甚一般強姦百倍,若要說法條不適性,那也是因犯下此
案的人已不配為人,已不夠資格用人的法律來審判,應該叫衛生局的派輛補狗
車直接捉走才是.法官應該是執行法律保護受害者,現卻躲在法條背後,不敢
見人,還口口聲聲的說:是法條的問題,應該要向立法單位反應.發Q!你都
知道是法條的問題,還去引用它,那你不是更有問題嗎?量情度勢,是連我們
這種市井小民都懂的事.輕恕禽獸之行,自身亦入禽獸之列.

一個性侵犯造成的傷害,需要一萬個紳士表現的男人才能補回.我們實在很想
宰了這些混帳,法官還輕判?這..這實在...呀~!

最近還一個法官說:我不想判人死罪,會損陰德.怕損陰德怎麼不去當和尚呀
?暗!

最近一連串的法律界醜聞,我想台灣的陪審團制度說不定也快出現了.或許有
很多法官並不是抱著申張正義而來,即便有,那鼓熱情也早被澆滅了.一個.
兩個.一百個,甚至一千個犯人的眼神,不要說是惡夢,是人都會睡不著覺.
他們的苦他們的痛,可能真的只有他們才懂.

不過還是那句話,”沒那個種,就別拿那把刀”,會怕哦?那就快回家種田啦!



作者: kurtangle    時間: 2010-9-1 08:53 PM

重點不是為違背其意願~
是3歲的小孩哪知道這是什麼東西~
那些法官3歲知道什麼屁嗎?~
這些法官永遠都以自己的想法來判斷一個小孩的心理~
這也是台灣法官的敗壞~
畢竟3歲小孩根本不可能主動要求吧~
作者: hn0000    時間: 2010-9-1 09:02 PM

本帖最後由 hn0000 於 2010-9-1 09:09 PM 編輯

現在法官明顯社會經驗跟一般民眾脫鉤了
國外要當法官需要先當律師或檢察官。。。
累積足夠案子的經驗 才能當法官完整的制度
這樣也可以避免法官只讀到書上的知識而沒有實際的經驗
還有國外為什麼要有陪審團制度??就是要杜絕這類事情發生
而且國外要是發生幼童性侵案 絕對會找懂幼童的醫師來協助辦案
不是像國內整個案子光靠法官來判定 台灣律師也不夠專業
為什麼要等判決出來 才去問醫生 不能找專業人員一起幫忙釐清案情呢?
法官又不是萬能的什麼事情都懂 但台灣法官好像萬能的什麼事情都知道
作者: calliehuang    時間: 2010-9-1 09: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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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wwwww    時間: 2010-9-1 09: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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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r321    時間: 2010-9-1 09:38 PM

這些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不知被害人疾苦嗎?
還以為如此輕判.死後還想上天堂ㄚ
根本就是造孽.下地獄去吧!
順便留個臭名.遺臭萬年!
作者: tatabox    時間: 2010-9-2 12: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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