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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性侵6女童 男子判19年半 [打印本頁]

作者: 魯啦啦嘿    時間: 2010-5-19 04:20 AM     標題: 性侵6女童 男子判1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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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因犯下性侵案遭法院通緝,逃亡期間再性侵6名女童,並拍攝猥褻照片與影片。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以乘機性交猥褻等罪,判刑他19年半,並應入適當處所治療。

法院判決指出,現年42歲的張姓男子,曾於民國86年間,因性侵女童遭法院通緝。
他於94年間,在台北縣三重住處,性侵1名友人委託照顧的7歲女童,並拍攝猥褻照片,
再於95年至98年間,以家中養貓、有電腦可玩等藉口,先後誘拐5名7歲及9歲女童至住處,
與女童發生性行為後,再拍攝猥褻錄影帶及照片。

判決指出,張男並利用其中1名女童輕度智障,在3個月內性侵女童13次。
因女童使用張男所給的手機,遭父親發現,女童供出實情後,女童父親向警方報案,張男因而遭逮捕。

法院一審時,合議庭認為,被告正值壯年,竟為逞變態色慾,佯以忠厚老實外表騙取兒童和家長信任,
利用女童智慮淺薄乘機性交猥褻,並拍攝錄影帶及照片,毫無人性,手段惡劣,
嚴重危害兒童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並審酌醫院鑑定報告,認為張男屬「非專屬型戀童癖患者」,
判他有期徒刑20年,並應入適當處所治療。

案件上訴至高院後,高院合議庭仍認為張男有罪,但改判他有期徒刑19年6月,並應入適當處所治療。本案可上訴。9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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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6個人判20年...一個小女孩一生都受他影響了
一個平均3年... (如果假釋的話就不到3年...)
3年...3年的時間也沒辦法讓一個小女生平撫她嚴重受創的心態
而且他是通緝犯 = 累犯耶...
20年...
關一個人不到20年   卻毀了6個少女的一生 (6個都是7~15歲)
作者: shiangs    時間: 2010-6-28 05:58 PM

抓到就要用相同手法懲戒他,這樣才能還給被害人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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