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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宗教裁判所的角色 [打印本頁]

作者: zxc005    時間: 2010-3-31 12:05 PM     標題: 宗教裁判所的角色

宗教裁判所的角色

■圖片說明:弗朗西斯哥·戈雅繪宗教裁判所的場景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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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是基督教於13世紀所設立的特殊司法機構,專門審訊與異教徒或異端有關的案件,其最原始的形式,可能是出自處理亂倫與褻瀆上帝行為的宗教法庭,後來因為社會動盪不安,為了加速控制人們對信仰的忠誠,而分化出來。最初只是處理一些違反常倫的小事件,到了14世紀,巫術的恐慌四起,使得宗教裁判所加重對女巫的注意。
宗教裁判所以法官為最主要的成員,由於得到教宗直接的授權,法官宛如教宗分身,雖然法官是依據教會所頒佈的審判令來進行異端的審訊,但壓抑異教、消滅異端既然是他的任務與權力,在民眾處於獵巫情緒激昂的時期,法官也不免因私利或權力鬥爭等因素而失去客觀判斷的標準。

■圖片說明:這是美國畫家梅提森(T.H.Mtteson)以「1692年8月25日喬治‧雅各(George Jacob)的受審」為題,表現法庭上,被告著魔的痛苦。
■圖片來源:《女巫:魔幻女靈的狂野之旅》(三言社出版)
■授權內容: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訊問官則是組成宗教裁判所的另一要角。有別於今日「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觀念,12世紀以後的歐洲,嫌疑犯倘若本人或他人無法提出證據為自己證明清白,便會被假定為帶罪之身且遭受嚴刑逼供,許多女性常因不堪酷刑而承認罪狀。訊問者多以國家或宗教之名執行審問,並假定嫌犯就是女巫,過程中往往充滿陷阱。當時最常被用來詢問的題目即是:你是否相信有惡魔撒旦的存在?倘若被告回答不是,那就表示此人對上帝信仰不夠虔誠,因為聖經裡可是明確地描寫過撒旦曾出現的事實,但是當被告選擇回答相信惡魔存在時,將會遭到更可怕的責難,因為這樣的回答顯示他曾見過惡魔,甚至與撒旦有所勾結,同樣是處以死刑。到了16世紀,法律對待嫌疑犯變得更加嚴苛,提出控訴的人即便是誣告也不必負擔責任,無疑為日後的巫術恐慌與獵殺女巫開啟一扇大門。可見在一場異端案件的審判中,訊問官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另外,律師也是固定出現在法庭上的成員,然而律師的職責並非為被告尋求辯護的機會,反倒常因接受賄賂轉而說服被告認罪,好共享告密者的獎金。其他如陪審團、驗明女巫身份的扎針人以及被告鄰居等等,都是有機會出現在宗教裁判所的人物,共同成為中世紀司法審判的一環。假正義之聲卻為中世紀人民帶來許多苦難和折磨的宗教裁判所,直到19世紀初期,才在教廷改組之下宣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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