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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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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786810
時間:
2024-8-9 08: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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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莊隆騰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46年05月03日
解釋爭點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相關法令
憲法第25條(36.01.01)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憲法第62條(36.01.01)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90條(36.01.01)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案由: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陳述意見:
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我們革命主張實行民權,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一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要講清楚這個分別,便要把我從前對於人類分別的新發明再拿來說一說。
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什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我們現在主張要分開權與能,民權政治的機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沒有改變。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這好像始初的發動機一樣。但是從前有一個幫助機器的懶小孩子,知道了加一條繩和一根棍,藉機器本體的力量,可以令機器自動的來回;至於現在的民權政治中,還沒有這種懶小孩子發明那種拉回民權的方法。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民權政治的機器用過了一百多年,至今還只有一個選舉權。從有了選舉權以後,許久都沒有別的進步。選舉出來的人究竟是賢與不肖,便沒有別的權去管他。像這種情形,就是民權政治的機器不完全。因為這種機器不完全,所以民權政治至今還沒有好辦法,還沒有大進步。我們要這種機器進步,是從什麼地方做起呢?照前一次所講的道理,是要把權和能分清楚。
我在第一講中,已經把政治這個名詞下了一個定義,說: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眾人之事。現在分開權與能,所造成的政治機器就是象物質的機器一樣。其中有機器本體的力量,有管理機器的力量。現在用新發明來造新國家,就要把這兩種力量分別清楚。要怎麼樣才可以分別清楚呢?根本上還是要再從政治的意義來研究。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四個民權,又叫做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人民有了這四個大權來管理政府,要政府去做工夫,在政府之中要用什麼方法呢?要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去做很好的工夫,便要用五權憲法。用五權憲法所組織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機關。有了這種的政府機關去替人民做工夫,才可以做很好很完全的工夫。從前說美國有一位學者,對於政治學理上的最新發明,是說在一國之內,最怕的是有了一個萬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一個萬能政府,為人民使用,以謀人民的幸福。有了這種政府,民治才算是最發達。我們現在分開權與能,說人民是工程師,政府是機器。在一方面要政府的機器是萬能,無論什麼事都可以做;又在他一方面要人民的工程師也有大力量,可以管理萬能的機器。那麼,在人民和政府的兩方面彼此要有一些什麼的大權,才可以彼此平衡呢?在人民一方面的大權剛才已經講過了,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復決權。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個權,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我們要詳細明白這兩種大權的關係,可以用一個圖來說明: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像近來我會見了一個同志,他是從美國畢業回來的。我問他說:「你對於革命的主義是怎麼樣呢?」他說:「我是很贊成的。」我又問他說:「你是學什麼東西呢?」他說:「我是學政治法律。」我又問他說:「你對於我所主張的民權,有什麼意見呢?」他說:「五權憲法是很好的東西呀,這是人人都歡迎的呀!」像這位學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殊不知道五權是屬於政府的權,就他的作用說,就是機器權。一個極大的機器,發生了極大的馬力,要這個機器所做的工夫很有成績,便要把他分成五個做工的門徑。民權就是人民用來直接管理這架大馬力的機器之權,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據德國政治學者之說,彼則謂國家以三種之要素而成立:第一為領土。國無論大小,必有一定之土地,為其根據,此土地,即為領土。領土云者,謂在此土地之範圍,為國家之權力所能及也。第二為人民。國家者,一最大之團體也,人民即為其團體員,無人民而僅有土地,則國家亦不能搆成。第三為主權。有土地矣。有人民矣,無統治之權力,仍不能成國。此統治權力,在專制國,則屬於君主一人;在共和國,則屬於國民全體也。(軍人精神教育)
然而,權與能如何區分呢?對於這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國父在『民權主義』第五講中,第一、以阿斗與諸葛亮為例。第二、以股東與總辦為例。第三、以主人與車夫為例。第四、以工程施與機器為例。
五權憲法與權能區分
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
政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政」是眾人之事,眾人都是皇帝,議事,規則是少數尊重多數。
人民(皇帝)與國民大會(太監)為例。人民監督國民大會,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國民大會政府為例。國民大會監督政府,依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 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因此,流程是:
人民(皇帝)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管理人民,人民以議事,規則是少數尊重多數。
為皇帝的政權。
政府監督人民。所以,人民有兩個權力。政權的皇帝與治權的人民。孫中山推究其原因,在於代議制屬於間接民主,「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相關法令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間,並由立法院著手起草憲法,至五十五年五月五日 呈由國民政府宣布之,此即世稱之「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的中央政 府,完全遵照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以及「建國大綱」藍圖設計。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 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作者為27.67K作業員 台中高工補校化工科
作者:
juing.yang
時間:
2024-8-11 10:52 PM
看的長長的一篇文章,我還是看不懂,果然不懂國文就是不懂法律…
A害~~~
作者:
zogol
時間:
2024-8-12 09:14 AM
看看大法官是誰提名的就知道結果會是如何了。
作者:
powermodule
時間:
2024-8-12 09:58 AM
人民(皇帝)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管理人民,人民以議事,規則是少數尊重多數。
全文看了看,其實想說,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而不管什麼體制,人民都不會皇帝
唯有最少數人群,或許能搞的地位平等,人人皆皇.
但人類在地球上的數量,最終還是選出皇帝在統治罷了.
那麼這些權利呢.
就是:他們要給的,你才能有,他們不給你的,想都別想.
並有修改規則的權力&最終決定&否決權.
人民如果要過得好,自己過得好,就好.
完.
作者:
p0954
時間:
2024-8-12 12:38 PM
因此,流程是:
人民(皇帝)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管理人民,人民以議事,規則是少數尊重多數。
為皇帝的政權。
政府監督人民。所以,人民有兩個權力。政權的皇帝與治權的人民。孫中山推究其原因,在於代議制屬於間接民主,「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以上這段話實在是打臉綠共政治的體現
立法院少數尊重多數=放屁
人民=立法院=立法院監督政府(總統)=放屁
帶頭反民主的總統已經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了
而人民享受不到任何國家帶來的功能
政權與治權達不到平衡之下
早已脫離民主自由憲法體制走向共產獨裁
所以台灣早已不是民主自由的世界
請不要再說自己是民主國家~
請看清現實~
作者:
y786810
時間:
2024-8-24 02:13 PM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莊隆騰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76號
解釋字號 :釋字第76號
解釋公布 :院令 中華民國 46年05月03日
解釋爭點 :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我國憲法係依據 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相關法令
憲法第25條(36.01.01)
第 25 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憲法第62條(36.01.01)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90條(36.01.01)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案由:大法官釋憲76號 違憲
陳述意見:
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監察院不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國民大會由孫文提出。在憲法的設計中,孫文認為,「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亦即管理眾人之事。照此,孫文將政府的功能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4種政權,而治權則由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使,提供人民必要的協助。其中,關於監督政府、變更領土及修憲等中央政權交由國大行使,並將國大的憲法層級置於五院之上。如此一來,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的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我們革命主張實行民權,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了一個解決的方法。我的解決方法,是世界上學理中第一次的發明。我想到的方法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我的辦法就是象瑞士學者近日的發明一樣,人民對於政府要改變態度。近日有這種學理之發明,更足以證明我向來的主張是不錯。這是什麼辦法呢?就是「權」與「能」要分別的道理。這個權能分別的道理,從前歐美的學者都沒有發明過。究竟什麼是叫做權與能的分別呢?
今日我們主張民權,是要把政權放在人民掌握之中。那麼,人民成了一個什麼東西呢?中國自革命以後,成立民權政體,凡事都是應該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現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換句話說,在共和政體之下,就是用人民來做皇帝。
我們現在主張要分開權與能,民權政治的機器,至今有了一百多年,沒有改變。我們拿現在民權政治的機器來看,各國所行的民權,只有一個選舉權。這就是人民只有一個發動力,沒有兩個發動力。只能夠把民權推出去,不能夠把民權拉回來,至於現在的民權政治中,像這種情形,就是民權政治不完全。所以民權政治至今還沒有好辦法,還沒有大進步。
「政治」,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是要有四個權,這四個權是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復決權。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政府有很完全的機關,便要用五權憲法。這五個權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人民用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我們要詳細明白這兩種大權的關係,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人民要怎麼樣管理政府,就是實行選舉權、罷免權、創製權和復決權;政府要怎麼樣替人民做工夫,就是實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和監察權。有了這九個權,彼此保持平衡,民權問題才算是真解決,政治才算是有軌道。
我們在政權一方面主張四權,在治權一方面主張五權,這四權和五權各有各的統屬,各有各的作用,要分別清楚,不可紊亂。現在許多人都不能分別,不但是平常人不能分別,就是專門學者也是一樣的不能分別。政治法律的專門學者,所答非所問,便可以知道他把四權和五權還沒有分別清楚,對於人民和政府的關係還是很糊塗。所以四個民權,就可以說是機器上的四個節制。有了這四個節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機器的動靜。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個權,就是要有五種工作,要分成五個門徑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動靜,要有四個權,就是要有四個節制,要分成四方面來管理政府。政府有了這樣的能力,有了這些做工的門徑,才可以發出無限的威力,才是萬能政府。人民有了這樣大的權力,有了這樣多的節制,便不怕政府到了萬能沒有力量來管理。政府的一動一靜,人民隨時都是可以指揮的。像有這種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發展,人民的權力也可以擴充。有了這種政權和治權,才可以達到美國學者的目的,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中國能夠實行這種政權和治權,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個新世界。
國父所規劃的立法院,在性質上,可說正是現代立法專家的立法院。因此,胡漢民先生在講演『立法院的性質和地位』時指出:『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為五權憲法為 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是為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簡短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院對抗的,因為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 總理的五權制度,卻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種立法的機能。』這所謂『立法的機能』,不正表明是治權性質的機關嗎?很明顯,把立法院與外國國會相題並論,乃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將國家的政治大權,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有充分的政權,以直接管理國事;政府有充分的治權,以治理全國事務。如此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權與能劃分清楚,稱為「權能區分」。
關於,人民與國民大會之職權,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全體於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決定。由國民大會執行監督政府。國民大會不能違抗人民多數決的決定,人民的政權是最高的權力,國民大會的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不是國民大會的政權。是人民政權付於國民大會的權力,因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大會沒有國家的主權。
五權憲法,中華民國的政府應該不是總統制。中華民國的政府也不是政黨政治的國家。
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總統,憲法第三十六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人民主權,人民於議事為多數決定。如果,總統權力過大,人民要跟總統爭權嗎?人民的權力是政權,就是管理政府的權。總統是治權。就是管理。總統一人決定,不就是獨裁君主了嗎?
憲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憲法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選舉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人民以主權參與事務,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於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以治權管理人民。人民對政府有疑義,可以去國民大會參與事務,交辦國民大會代表以政權監督政府。就這個在上面的政權,就是人民權,在下面的治權,就是政府權。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這就是孫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
相關法令
民國二十二年一月間,並由立法院著手起草憲法,至五十五年五月五日 呈由國民政府宣布之,此即世稱之「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的中央政府,完全遵照中山先生的「權能區分」理論以及「建國大綱」藍圖設計。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有任用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之權力。
第 32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罷免總統、副總統、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創制法律。
(四)複決法律。
(五)修改憲法。
(六)憲法賦予之其他職權。
*作者為27.67K作業員 台中高工補校化工科
作者:
y786810
時間:
2024-9-1 08:28 PM
powermodule 發表於 2024-8-12 09:58 AM
人民(皇帝)監督國民大會,國民大會監督政府(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政府管理 ...
所以,孫中山才會推翻清朝建立民國。以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來制定憲法,以人民為主宰的政府國家。憲法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作者:
y786810
時間:
2024-9-17 01:13 PM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是要建構人民的政府國家。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人民(政權)「政」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選舉官吏、罷免官吏、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所以,人民有主權,人民有權管理政府。
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就是共產主義的實踐。
共產主義的問題是,少數人的決定。
共產主義的實踐,就是眾人之事,議事規則,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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