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主委表示,董男到職不久就對她展開追求,聲稱自己與前妻離婚7、8年之久,已無聯繫,目前是單身狀態,導致她信以為真,與對方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還發生親密關係多達6次。
交往期間,女主委多次提出想去董男住處看看,但均遭對方以「不願讓前妻、小孩知道」為由拒絕。為求慎重,女主委曾要求出示身分證,欲確認配偶欄是否為空白,但遭董男藉口「這是舊身分證」搪塞。
女主委覺得事有蹊蹺,託人查到董男住處,親自上門查看,不料竟驚見董男與妻小同住,且一家和樂融融,讓她猶如晴天霹靂,當場上前與男方對質,這時董男才坦承自己其實已婚。
女主委控訴,如果她知道董男有老婆,絕對不會答應交往,更不可能發生親密關係,但董男騙了她,已經侵害她的貞操權,讓她日夜飽受精神折磨,身心遭受極大打擊,因此求償60萬元賠償。
對此,董男坦言,他確實隱瞞了已婚身分,但他當時正與妻子協調離婚,也對此感到抱歉,願意為侵權行為賠償,但女方求償金額實在過高,他的經濟狀況實在無法負荷。
法院審理時認為,貞操權是以性尊嚴及性自主為內容的權利,維護的是個人得以自由意願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而性行為對象是否已婚,涉及該性行為是否為法律所允許,自然屬於性自主權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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