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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動產名詞]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打印本頁]

作者: mokeysoo    時間: 2023-3-12 01:30 PM     標題: [不動產名詞]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本帖最後由 mokeysoo 於 2023-3-12 01:31 PM 編輯

淺談如何在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下如何申辦繼承,避免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導致未來被公開標售。

一般不動產的繼承方式名詞解釋,我會以白話文解說(只列舉常見3種,特殊情形or遺囑暫不列入討論):

●以上是常見繼承登記的三種情形。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上述所說,只要一位法定繼承人,自己就可以向戶政機關、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切記請勿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幫加蓋印章,會觸法。若機關不願意核發文件,可以請機關告知以及協助,現在公家機關都會給予幫忙!!!記得聽不懂就請承辦人員寫下來要去哪個機關申請甚麼文件,正常都不會刁難,只是怕被專有名詞搞糊塗。

向地政機關申辦文件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戶政機關核發
2.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or戶籍謄本)-->戶政機關核發
3.繼承系統表-->自行填寫
4.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國稅局核發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權狀遺失切結書)-->地政機關有權狀遺失切結書範本
6.其他: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等-->地政機關網站or現場拿紙本
具備以上文件即可向地政機關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若申辦一般應繼分繼承登記只需檢附上述文件,並由全體繼承人會同(蓋章)申辦繼承登記即可。
註:分割繼承登記除上述文件外,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所有文件加蓋印鑑章),填載遺產分割協議書(2份正本)其中1份要貼印花稅票。





作者: how0813    時間: 2024-6-26 09:25 PM

一、應繼分:有繼承權才有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及1144條。
二、分割遺產:因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平均,如果一棟房子三人繼承,其權利各為三分之一;但繼承人要讓其中一人繼承全部時就不能用1144要用1165條,分割成三等分其權利範圍分別是,三分之三,三分之零、三分之零。
三、公同共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尚無限制次數之規定,各登記機關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四、繼承登記應備之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為之。
作者: sparq1231    時間: 2024-7-2 11:21 AM

感謝分享
常常看到公同共有這個名詞
但一直沒有認真去了解它的意思
今天算是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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