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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動產名詞]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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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keysoo
時間:
2023-3-12 01:30 PM
標題:
[不動產名詞]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的「不動產繼承登記」
本帖最後由 mokeysoo 於 2023-3-12 01:31 PM 編輯
淺談如何在
其他繼承人不願意配合
辦理繼承登記下如何申辦繼承,避免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導致未來被公開標售。
一般不動產的繼承方式
名詞解釋,我會以白話文解說
(只列舉常見3種,
特殊情形
or
遺囑
暫不列入討論):
應繼分繼承登記
:又俗稱繼承登記;按照民法規定的輩分及人數去分配,
全體繼承人會同(蓋章)辦理
。(
文件加蓋一般姓名印章
)
【
舉例:
夫死亡,留有配偶和3位子女,則所有人是平均
各取得1/4
的財產】
上述舉例,配偶和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已,當然還有很多涉及到第三代孫子輩or其他順位,本次不討論以及不考慮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特殊法律規定。
分割繼承登記
:分割繼承並非是切割遺產,是一種權利範圍的分配,所以請把【分割繼承】想成【分配繼承】就懂;故
分割繼承登記
是按照
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會同(蓋印鑑章)辦理
,想怎麼分配遺產都可以。(
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文件是加蓋印鑑章
)
【
舉例:
夫死亡,留有配偶和3位子女,則由4人共同討論財產分配,將分配方式填載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只要
不違背房地併同移轉
即可(透天厝例外】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一樣是按照民法規定的輩分及人數去分配,但是
只要1位繼承人自行(蓋章)辦理
。(
文件加蓋一般姓名印章
)
【
舉例:
夫死亡,留有配偶和3位子女,則所有人是一樣是
各繼承1/4
的權利】,但是因為其他3位繼承人並未會同(蓋章)辦理關係,會導致房子的權狀會只登載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1分之1(潛在持分沒法直接呈現),
而非正常1/4
】
註: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後,等全體繼承人談攏後(同意),可以再向地政機關申辦
應繼分繼承登記or
分割繼承登記(只限1次機會改變公同共有關係)
。
●以上是常見繼承登記的三種情形。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上述所說,只要一位法定繼承人,自己就可以向戶政機關、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文件辦理繼承登記,切記請勿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就幫加蓋印章,會觸法。若機關不願意核發文件,可以請機關告知以及協助,現在公家機關都會給予幫忙!!!記得聽不懂就請承辦人員寫下來要去哪個機關申請甚麼文件,正常都不會刁難,只是怕被專有名詞搞糊塗。
向地政機關申辦文件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
-->戶政機關核發
2.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or戶籍謄本)
-->戶政機關核發
3.繼承系統表
-->自行填寫
4.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
-->國稅局核發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地政機關有權狀遺失切結書範本
6.其他: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等
-->地政機關網站or現場拿紙本
具備以上文件即可向地政機關申辦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若申辦一般
應繼分繼承登記
只需檢附上述文件,並由全體繼承人會同(蓋章)申辦繼承登記即可。
註:
分割繼承登記
除上述文件外,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所有文件加蓋印鑑章),填載遺產分割協議書(2份正本)其中1份要貼印花稅票。
作者:
how0813
時間:
2024-6-26 09:25 PM
一、應繼分:有繼承權才有應繼分,依民法第1138及1144條。
二、分割遺產:因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平均,如果一棟房子三人繼承,其權利各為三分之一;但繼承人要讓其中一人繼承全部時就不能用1144要用1165條,分割成三等分其權利範圍分別是,三分之三,三分之零、三分之零。
三、公同共有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尚無限制次數之規定,各登記機關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四、繼承登記應備之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為之。
作者:
sparq1231
時間:
2024-7-2 11:21 AM
感謝分享
常常看到公同共有這個名詞
但一直沒有認真去了解它的意思
今天算是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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