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資訊清楚可辨,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環保署預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調和勞動部化學物質標示規定修正標示格式,敘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成分揭露方式、修正不符合危害分類化學品應標示項目、並區分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應標示內容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個別標示規定。此次修法涉及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給予業者一年施行緩衝期。
環保署參考歐盟等國際管理規定,修正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依據容積大小區分四個級距,最小應標示尺寸由紙張A5大小逐級減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業者應確保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不小於規範大小並得清楚地閱讀危害資訊;倘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則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外包裝標示。
為確保危害訊息正確傳遞製作容器、包裝標示、公告板及安全資料表,使接觸化學品人員能瞭解其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或環境危害風險,降低不當操作危害。其應標示內容,已調和國內外規範,惟化學品如含有達管制濃度以上的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危害成分需額外揭露英文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所含重量百分比濃度、並依公告類別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
環保署表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並標示對應之危害資訊;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經判斷不符合任何危害分類,經本次修正,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個別物質公告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環保署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特性、不同管理目的,將另行公告其他應標示文字或圖示內容,例如:笑氣因不當濫用問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為達警示目的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
考量此次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涉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供應鏈既有容器、包裝標示內容及標示尺寸改善,給予業者一年施行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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