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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編劇創作的角色是賣給布袋戲公司嗎? [打印本頁]

作者: hidrate    時間: 2022-3-8 10:25 PM     標題: 編劇創作的角色是賣給布袋戲公司嗎?

如題:著作權有分人格權,財產權.
人格權代表:這個創作是屬於創作著的,不可移轉
財產權: 這個創作可用來收益,修改,出版等,可移轉.

想問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一旦編劇離職,角色沒被金光收購,所以編劇在離職前必須交接,讓角色收掉?



作者: cfth    時間: 2022-3-9 01:41 AM

賣(X)
從一開始就是公司所有物(O)
離職前將腳色收掉最主要應該是避免像海殤君那種情況(作者離開公司後該腳色被瘋狂惡搞)

補充內容 (2022-3-10 03:08 AM):
喔,突然想到還有最經典的靈台清明忘了提
作者: eyny20110121    時間: 2022-3-10 09:22 PM

編劇執行業務上 所創造出來的角色
都是屬於公司的

在這個行業上遇見的狀況
就像黃家 黃俊雄交接給霹靂系列的兒子
兒子為了對角色有主導權 所以老角不是退隱就是賜死
史艷文就是一例

一樣是黃家 金光系列 角色的版權還是在黃俊雄
兒子就在不讓老爸不爽的前提下 改寫設定

至於編劇的角度
版權屬於公司 為了避免自己的[兒女]
被後媽荼毒 能賜死最好就賜死
不然就會被惡搞賜死 更難堪
作者: alan661223    時間: 2022-3-11 10:31 AM

創作角的出現是編劇在霹靂底下原本的工作
所以應該沒有創作權的問題
我是那麼認為拉
作者: 謝佳賓    時間: 2022-3-15 04:11 AM

同意樓上的看法!
我也認為編劇領的也是霹靂多媒體的薪水
著作之類的理應是屬於公司財產權
所以沒有甚麼賣不賣給誰的道理
作者: @zero    時間: 2023-5-6 12:54 PM

同意樓上的看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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