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控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勵事業自行處理及強化退費獎勵措施,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事業自行妥善處理或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代替相關管制作為,故增訂本辦法第9條之1規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下稱整治費)繳費人產出應徵收之廢棄物,運送至同一法人其他分廠(場),且由該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提出申請,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後,得於核定日後以該項廢棄物整治費費額50 % 申報繳納,作為鼓勵措施,以強化產源責任,減少棄置風險。
同時,為強化退費獎勵措施,環保署也與時俱進,鼓勵繳費人以優於現有環保法規之規格設置預防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防治設備或工程,修正本辦法第10條附表3規定,排除現行環保法規相關規定應備之污染防治設備或工程,以符合實務現況。
環保署提醒,符合本辦法第9條之1適用對象之繳費人,於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即可依環保署指定之申請方式及檢附符合資格證明文件,向環保署提出申請;另考量繳費人申請工程退費權益,本次修正第10條附表3規定於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即113年申請112年工程退費開始依發布後規定辦理),提供繳費人緩衝時間,以儘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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