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環保署於本(110)年8月24日修正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7條規定,將新設列管餐飲業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期限延至111年1月1日起實施,既存列管餐飲業因配合防疫政策無法於111年2月1日前符合規定者,可提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惟最遲應於111年7月1日符合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年2月5日發布訂定本辦法後,原規範新設及既存列管餐飲業應分別自本年7月1日起及111年2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惟自本年5月中旬以來受COVID-19疫情影響,期間為配合防疫政策,餐飲業普遍縮短營業時間或採取自主停業,且集氣系統及油煙處理設備業者亦減少人員出勤、停工或配合區域防疫措施限制人員進出,致延宕列管餐飲業改善時程,爰調整列管餐飲業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期限,以維護業者權益,其中,本年2月5日後新設之餐飲業延至111年1月1日起實施,既存餐飲業因配合防疫措施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改善期程延宕,可於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展延。本次修正除考量因應疫情影響之配套措施外,對於部分餐飲業因作業空間限制或烹飪條件差異,污染防制設施設計較為特殊,亦增訂列管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設置集氣系統者,得提出替代方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經同意後可採替代方案執行相關污染防制,以保留集氣系統設置之彈性。環保署也呼籲,列管餐飲業者於疫情趨緩時,積極配合餐飲業油煙防制措施執行各項改善工作,以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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