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環保署於110年6月29日預告「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將新設列管餐飲業應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延後至111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新增集氣系統因特殊設計未能與規範相符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採取替代方案,經同意後始得執行。
環保署表示,管理辦法於110年2月5日訂定發布後,新設列管餐飲業原應於110年7月1日起符合規範,既存餐飲業應於111年2月1日起符合規範,惟自110年5月中旬以來受COVID-19疫情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提升至三級警戒,期間為配合防疫政策,餐飲業普遍縮短營業時間或採取自主停業,且為符合本辦法規定,亦面臨集氣系統及油煙處理設備業者採取居家辦公、減少人員出勤或停工等延宕改善時程,考量疫情尚未趨緩,爰調整新設列管餐飲業應符合規定之期限。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除因應疫情延後新設列管餐飲業適用時間外,考量部分餐飲業因作業空間限制或烹飪條件差異,污染防制設施設計較為特殊,爰新增業者得申請採取替代方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審核,經同意後始得為之,以增加餐飲業者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彈性。環保署也呼籲列管餐飲業者於疫情趨緩時,應積極配合餐飲業油煙防制措施執行各項改善工作,以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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