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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告了 [打印本頁]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0 08:21 PM     標題: 被告了

本帖最後由 xerioc6402 於 2021-4-10 11:37 PM 編輯

想請問版上大大
如果被告不去做筆錄後續會如何
我是台中人
對方在花蓮告我
花蓮的警局跟我說我如果沒去筆錄
他們會將案件移交法院
之後的程序都是由台中管轄審理這樣對嗎
這樣是不是就變成對方要特別跑台中開庭-
有人說我沒頭沒尾的我簡單說一下

對方拿太魯閣事件開玩笑

大家都覺得這玩笑開不得

但他覺得他沒有開玩笑

我公審了他

他告我誹謗

我公審他的內容是:

不要以為刪除貼文就沒有證據

請這位先生不要開這種玩笑

能否請人將他踢出社團




作者: Snoreet    時間: 2021-4-10 08:4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daniellin0915    時間: 2021-4-10 09:26 PM

這種事情應該要問警察不是問網友吧
作者: lilacoste    時間: 2021-4-10 09:48 PM

誠如所敘
是何種告訴
不過筆錄是要做
但不一定需要在花蓮
也可以移回台中地院後執行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0 10:04 PM

Snoreet 發表於 2021-4-10 08:40 PM
你到底是犯了什麼罪
說清楚講明白來給大家知道知道

對方拿太魯閣事件開玩笑
大家都覺得這玩笑開不得
但他覺得他沒有開玩笑
我公審了他
他告我誹謗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0 10:04 PM

daniellin0915 發表於 2021-4-10 09:26 PM
這種事情應該要問警察不是問網友吧

對方警察給的答案不清不楚的
所以想問有沒有網友有經驗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0 10:05 PM

lilacoste 發表於 2021-4-10 09:48 PM
誠如所敘
是何種告訴
不過筆錄是要做

對方拿太魯閣事件開玩笑
大家都覺得這玩笑開不得
但他覺得他沒有開玩笑
我公審了他
他告我誹謗
作者: cdh180    時間: 2021-4-10 10:11 PM

xerioc6402 發表於 2021-4-10 10:04 PM
對方拿太魯閣事件開玩笑
大家都覺得這玩笑開不得
但他覺得他沒有開玩笑

直接問律師,問網友沒啥小路用
不過他拿來開玩笑的題材是可以告他毀謗之類的罪名的,他告你毀謗告不成
作者: bight2301    時間: 2021-4-10 10:21 PM

沒頭沒尾,為什麼對方要告你,什麼原因,先說清楚吧
作者: beachpiggg    時間: 2021-4-10 10:30 PM

哈哈 笑死 在嘴賤阿 活該
作者: yougood    時間: 2021-4-10 10:55 PM

所以真的被告

還是要為自己行為負責
作者: kid816257    時間: 2021-4-10 10:57 PM

沒去的話久而久之就會變通緝了
建議你還是跑一趟
說清楚講明白一點好
作者: Snoreet    時間: 2021-4-10 10:59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zh314    時間: 2021-4-11 12:30 AM

我記得有個做法是讓對方來你這開庭...但我忘記是甚麼了

作者: nhk12444    時間: 2021-4-11 12:43 AM

留言不要針對人,被告一次才會學乖,準備好錢,孬一點,道歉和解賠錢,應該就能擺平了,對方通常不會真的告。
要是很強硬不道歉不和解,要請律師,如果敗訴背一條誹謗罪案底,易科罰金了事,不用關,無前科最慘緩刑。

查了一下,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作者: nanaya-moon    時間: 2021-4-11 01:49 AM

感覺應該不只這樣而已吧 不然怎麼會成立  你是不是有很多用詞沒貼上來?
作者: tzyyjeng    時間: 2021-4-11 03:16 AM

男子漢 敢做就敢當  說人壞話要被告  很正常啊  這我小學一年級就知道了。
作者: arleekurt    時間: 2021-4-11 11:59 AM

找個律師諮詢一下~然後記得趕緊優先將事件的整個資料保存一份備案 免得最後提不出反駁的證據等舉例.. 被告是小事,傷財才是大事
作者: 654321012    時間: 2021-4-11 12:21 PM

可以去花蓮路一次口供
申請轉移至台中法院審理
之後的開庭他都要到台中來
作者: songyu106    時間: 2021-4-11 12:39 PM

最好接到警察局通知時就去做好筆錄,萬一拖太久被說是刻意不去導致被警察找上門送過去不是會很沒面子嗎.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1 12:48 PM

nanaya-moon 發表於 2021-4-11 01:49 AM
感覺應該不只這樣而已吧 不然怎麼會成立  你是不是有很多用詞沒貼上來?

確定就是這樣而已
FB社團有很多成員可以作證
作者: 天地龍狼    時間: 2021-4-11 12:58 PM

這種事還是咬問專業的..哈拉對事情本身並無助益
作者: aajacky86    時間: 2021-4-11 01:09 PM

所以你有在網上寫什麼人身攻擊的字眼嗎?還有他是在什麼社團開太魯閣的玩笑?
作者: singoqde    時間: 2021-4-11 01:14 PM

留言不要針對人
但其實被告也沒甚麼
不過我覺得你公審他這個沒甚麼
因為沒有對他人生攻擊
除非你照片沒有馬賽克
但其實也沒甚麼
侵占肖像權而已
被告也不會出甚麼事情
如果你一沒攻擊他二有馬賽克
他拿甚麼告你?
別傻了,警察都會覺得他在沒事找事
連鳥都不想鳥他
作者: az7516957    時間: 2021-4-11 01:39 PM

我記得筆錄不到好像會由你家附近的派出所派出員警過來找你
至於是找你做壁祿還是通知你要去花蓮做筆錄就不知道了
我之前也有因為露天帳號被盜被告詐欺
特地搭高鐵跑到台北做筆錄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1 01:58 PM

aajacky86 發表於 2021-4-11 01:09 PM
所以你有在網上寫什麼人身攻擊的字眼嗎?還有他是在什麼社團開太魯閣的玩笑? ...

我沒有人身攻擊的字眼
他PO出一張車票
然後車票是8車的位置
他說
"要北上運動
8車位置-安全嗎"
大家都覺得他故意開前幾天的太魯閣事件玩笑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1 02:01 PM

singoqde 發表於 2021-4-11 01:14 PM
留言不要針對人
但其實被告也沒甚麼
不過我覺得你公審他這個沒甚麼

我的確沒有馬賽克他的名字跟頭貼
但他覺得我是在網路霸凌他
說我找大家說他在開玩笑
這種事件本來就不能開玩笑吧...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1 02:01 PM

az7516957 發表於 2021-4-11 01:39 PM
我記得筆錄不到好像會由你家附近的派出所派出員警過來找你
至於是找你做壁祿還是通知你要去花蓮做筆錄就不 ...

瞭解了
謝謝回答
我打算星期一打電話至台中地檢問看看
作者: ssky702    時間: 2021-4-11 02:07 PM

我看不懂耶!可能要去問專業人士
作者: KAMN25    時間: 2021-4-11 02:27 PM

如果你有做人身攻擊、恐嚇等等就是你自找的,不去作筆錄會更慘。
作者: -0_0-    時間: 2021-4-11 02:37 PM

找個律師諮詢比較快
不然你在網路上問到的方式會多到你不知道怎麼選擇
而且有問題的話你不是會更糟糕
到不如直接找律師來的快而且可靠
作者: 台北雲瀟灑    時間: 2021-4-11 02:41 PM

本帖最後由 台北雲瀟灑 於 2021-4-11 02:44 PM 編輯

你們倆個人真的是很無聊.....

搞來搞去還要告來告去??

所花的時間跟金錢,不如直接捐給受害家屬~還比較實在??

你們倆個怎這麼無聊???
看來是惹到1450....專門告人來海撈一筆的.....

這幾年蠻多這種人的......自己不要對號入座喔??

作者: a412a412    時間: 2021-4-11 02:46 PM

被告不要太擔心先看自己有沒有錯
有錯就私下和解會比較輕鬆一點
作者: nmbb980315    時間: 2021-4-11 03:12 PM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可以請警察移轉管轄讓對方跑來你這邊開庭還有偵查
詳細情況還是問一下專業的會比較好就是了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1 03:49 PM

台北雲瀟灑 發表於 2021-4-11 02:41 PM
你們倆個人真的是很無聊.....

搞來搞去還要告來告去??

我也是百般無奈
遇到這種死不認錯還要告人的...
作者: xerioc6402    時間: 2021-4-11 03:51 PM

a412a412 發表於 2021-4-11 02:46 PM
被告不要太擔心先看自己有沒有錯
有錯就私下和解會比較輕鬆一點

大家都認為我沒有錯
我向對方提出和解
對方堅持不撤告
作者: 呆呆呆的我    時間: 2021-4-11 04:58 PM

既然都已經發生了
不如還是去面對
作者: purpleowen    時間: 2021-4-11 05:04 PM

沒事就去做一下筆錄吧,被告很麻煩,跑來跑去的
作者: 36a    時間: 2021-4-13 05:18 PM

去問律師
政府可能有免費的諮詢
作者: 5885yi    時間: 2021-4-23 09:43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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