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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屋新聞] 租屋族免驚! 房東要求簽「願自行遷離」無效 不得列租約 [打印本頁]

作者: mahs    時間: 2021-4-2 01:51 AM     標題: [房屋新聞] 租屋族免驚! 房東要求簽「願自行遷離」無效 不得列租約

本帖最後由 212410 於 2021-4-2 02:55 PM 編輯

[房屋新聞] [租屋族免驚! 房東要求簽「願自行遷離」無效 不得列租約][TVBS][2021-03-01]

好消息!內政部與金管會發文,要求房客簽「願自行遷離」承諾書,確定違反消保法第12條,房客可以主張此條款無效,未來,也正在研議將這項規定納入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中。
日前立委接獲陳情,房客發現房東打算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要求房客簽「願自行遷離」承諾書,若之後房東還不出房貸,銀行要抵押房子時,房客必須無條件搬家。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日前在內政委員會,曾經為此質詢過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簽訂「願自行遷離」承諾書是否合理,當時花敬群直言「相當不妥」,並承諾跟金管會研議相關措施,以確保承租人權益,而在今天有了好消息。
林楚茵強調,自己也曾是租屋族,非常了解在無法擁有屬於自己的住處前,租屋是個不得不的選擇,在這時候,若是還要擔心被迫簽訂 自願放棄權益承諾書,是非常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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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範,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以上規定藉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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