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完備貯存設施相關管制,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保署說明,上述規定修正係配合109年「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貯存系統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等修正發布,修正重點主要將原規定中「貯油場」修正為「貯存設施」,並明確貯存設施貯存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者,應依貯存系統管理辦法辦理,並依貯存設施之類別併予增列相關違規態樣及裁罰適用之審酌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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