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廢棄物產生者負起產源責任,環保署於109年5月7日預告修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草案,將違規受罰者的資力,納入計算罰鍰額度的審酌因素,經邀請各界召開研商會徵詢意見,因應社會對於廢棄物非法棄置違規行為處分之關切,經評估後調整預告草案內容,爰辦理第2次預告。
環保署表示,前次預告草案內容新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項,將違規行為人是否屬上市或上櫃事業,納入罰鍰額度計算的審酌因素,據以計算其應裁處罰鍰之數額,提升環境正義、杜絕違規業者僥倖。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修正第2條之裁罰事實,若屬非法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且棄置地點為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者,將應處罰鍰計算基礎金額從6,000元提高至6萬元,若屬非法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棄置地點為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者將應處罰鍰計算基礎金額從6萬元提高30萬元;前開附表備註二所列之廢棄物,增列新近易遭非法棄置的廢棄物種類,俾遏止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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