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甲是警察,乙是執法官,丙是證人,丁是被害者,戊是法官,己是兇手。
解釋:
A. 由提示1,可知戊既不是被害者,也不是兇手。所以戊有可能是證人、警察、法官或執法官。
B. 由提示2,可知甲在這件命案中有開槍,故可知甲可能是兇手或警察。
C. 由提示3,可知乙和己的關係可能是「兇手-被害者」或是「執法官-兇手」。
D. 由提示4,可知丙可能是兇手或證人。
E. 由提示5,可知乙和丁當中有一人是被害者。
至此,可再推導出以下結論:
F. 由C及E,可知乙絕對不是被害者,故可知丁是被害者。
G. 由F及C,可知乙是執法官,己是兇手。
H. 由G及B,可知甲是警察。
I. 由G及D,可知丙是證人。
J. 由F、G、H、I及A,可知戊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