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莊姓男子在父親土地上種樹銷售,但緊鄰的林姓男子認為樹根越界,以鋸子鋸毀,導致莊男有76萬多元損失,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林男認為是莊男長期放任樹木隨意生長,多次請求他修剪樹木卻置之不理,彰化地院認定,林男以不正當手段侵權,遭鋸損的樹木共39棵,判林須賠償折損金額25萬105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莊男取得父親同意,在彰化和美鎮土地種樹木,林男卻在2018年9月中旬以鋸子鋸毀多棵樹木,林男指稱,樹上有虎頭蜂築巢,家人都曾遭蜂咬傷,他還因此患憂鬱症,2018年9月正值山竹颱風來襲,擔心樹木因狂風吹襲導致自家房屋磚瓦、窗戶損壞,才修剪部分枝葉,樹木修剪後並未死亡,至今生長狀況良好,並未損壞。
林男涉嫌損毀犯行,彰化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民事求償部分,彰化地院調查,莊男與林男房屋基地間建有高牆,從訴訟所提照片,樹木枝葉沒有逾越地界,林男妻提出2015年因臉部叮咬傷應診,林男2018年及2019年間因憂鬱症求診,不足以證明是因樹上的虎頭蜂叮咬造成或因此罹患憂鬱症,若真有蜂窩也應請相關單位到場摘除,而非擅自修剪樹木。
法官審酌,土地上種植樹木,從種植時起樹木與土地相互結合而為土地的構成部分,樹木應歸土地所有權人,而折損的樹木是土地所有人莊父同意莊男種植並收益,林故意鋸損樹木,其中羅漢松、七里香、鐵冬青、台灣櫸木、土芒果、象牙木、大葉欖仁等共39棵樹木因不當修剪及截頂後,雖未死亡,但嚴重影響賣相,經彰化縣園藝花卉同業公會鑑定,合計折損金額為25萬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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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法律就是這樣,損害賠償,上了法庭就是拚法官同不同意你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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