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資源開發基金河川疏濬回饋金編列及運用要點
四、依前點編列之經費,鄉(鎮、市)公所應優先用於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相關工程。
(二)水土保持設施工程。
(三)簡易自來水施設。
(四)道路、橋梁、灌溉排水及其附屬設施修建、路燈施設。
(五)興辦地方各項公共工程。
(六)有關災害搶修及復建工程。
(七)公共體育場所修建及設備。
(八)有關綠美化地方環境工程。
(九)交通號誌、標誌(線)、觀光導覽及指示設施工程。
(十)公有廳舍修建、設備。
(十一)其他經本府同意施作之設施或設備。
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http://a401.file-static.com/) | Powered by Discu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