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給予台灣人申請居住證機會後,中國國台辦發言人12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截至9月10日,已超過2.2萬名台灣民眾申領。然台灣則認定,居住證是陸方「名為惠台、實則利中」的對台統戰措施,因此將修法要求必須登記,以利管理。
個人以為單純登記意義不大,因為既然知道此是中國的統戰,則「防人之心」不可無,台灣要明確採行有效手段,有以因應,應該比照對擁有中國戶籍或護照的模式,將居住證領有人在台灣的戶籍予以凍結,使該等長期居住中國的人士,在台灣因戶籍所衍生權利「暫時」予以「停止」。
有人質疑,別說是綠卡,甚至擁有美國國籍、加拿大籍或澳洲籍皆可,何以中國居住證不行?其實不難理解,就是因中國與上述國家截然不同,中國一再宣稱台灣是其固有領土,一定要兼併台灣,上述國家則非如是。亦因如此,現行有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即已明文:對在中國設有戶籍(與中國國籍息息相關)或領有中國護照(對外表徵用有中國國籍)者,此等人士在台灣戶籍的衍生權利予以凍結,等其放棄中國戶籍或護照後,始讓其恢復戶籍。基於相同的理由,既然居住證有國安疑慮,且是中國對台領土主張對內對外統戰手段之一,自然有防衛之需要。
有人或再質疑:中國機會如此之多,現在中國又照顧台灣人,台灣豈可禁錮自己人民,如此等於逼迫自己人民做選擇。此恐亦是對凍結台灣戶籍衍生權利的誤解。
首先,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明明白白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獲頒公民身分號碼,進入中國公民體系,要享有中國提供的優惠與便利,「堅決接受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即不再是口號,是確確實實的義務,最基本的是「揚棄」台灣的國家認同與民主價值,轉而接受「具中國特色」的民主制度。
更何況,成為中國公民的台灣人,且又長期居住中國,食衣住行育樂與中國產生日益緊密的連結,經濟上、情感上與認同上,都需「逐漸」甚或「立即」調整與「消滅台灣存在」之中國同一陣線,然與此同時,卻又可享受,在「台灣確實存在」前提下,立基於民主法治的健保、社會福利、各類投票權,這些由戶籍而生的「權益」。 採行自我防衛機制
難道台灣僅因有眾多人士要前往中國找機會求發展,甘願或被迫地讓中國運作,當成對台領土主張樣板,台灣就必須完全不顧任何安危?就不能採行「自我防衛措施」?
第二、採行「暫時凍結」「部分權益」的立法措施,與禁止台灣人民到中國找機會求成功完全是兩件事情。事實上,過去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時,其立法意旨即是基於國家安全,就是為調和雙方戶籍所衍生在權利義務上衝突,施行以來,並未使台灣人民不能前往中國發展。現在中國又推出「居住證」,而其衍生的權利義務,本質上不相容於我國公民之權利義務,豈有不將居住證視作「中國戶籍」的空間?
更何況「凍結」持居住證者由戶籍而衍生部分台灣公民權益,並非剝奪其所擁有的中華民國國籍,若居住證持有者,功成名就,決定成為強國國民,台灣恐亦無可奈何;若仍眷念本國或鎩羽而歸,則仍可重新申請戶籍,回復在台灣因戶籍所衍生之眾多權益。
如此論述或許抽象,用簡易比喻:對台灣人而言,台灣是親生母親,而中國無疑是後媽,現在後媽有錢有勢,跟你說:過來跟著後媽,保證吃香喝辣,「人心,怎麼能夠阻擋得住」,親生母親豈有禁止之理?只是當跟著後媽的這段期間,就不該又要回頭跟生母要吃要喝的(健保與社會保險福利等等),且仍要對家裡指指點點(選舉投票與參政等等),專心跟著後媽,若真的很好,生母自然祝福你,若後媽其實不好,想要回來,「母不嫌子醜」,生母還是歡迎你回來,如此而已。
目前政府似乎僅止於要求申請者登記,以利管理。個人以為此顯然不足以抗衡中國繞過我國立法防衛機制的新措施,因此再次呼籲:請修法將持有中國居住證亦列入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的規範事項。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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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中國與台灣想面通吃的人這下沒轍了吧!既然你要入籍中國表你支持他的一中原則及《反分裂國家法》。台灣這樣做無非是要自我防衛,採行「暫時凍結」以示對你仁至義盡,你若還有怨言今後就再見不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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