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莉討論區
標題:
[警9槍斃移工阮國非遭起訴 檢:逾越用槍比例][蘋果日報][2018-01-23]
[打印本頁]
作者:
wen056
時間:
2018-1-25 12:17 PM
標題:
[警9槍斃移工阮國非遭起訴 檢:逾越用槍比例][蘋果日報][2018-01-23]
[attach]121979955[/attach]
新竹縣竹北警分局警員陳崇文去年8月底在處理越南籍移工阮國非砸車案時,因阮男拒捕,且企圖奪取警車,經警民合力制伏無效,陳警連開9槍,致阮男傷重死亡。新竹地檢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陳警雖依法令使用警枝,但使用槍械已逾越比例原則,用槍過當,因此今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警。
檢方調查,去年8月31日上午9時許阮國非施用藥物及喝酒(驗屍報告死者阮國非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mg/dL,安非他命濃度達0.941μg/mL的中毒濃度),呈現精神不穩定。全身赤裸在新竹縣鳳山溪河邊,砸破民眾的小貨車擋風玻璃,並將民眾機車推進水坑,且試圖毆現場民眾。
竹北分局獲報,由鳳崗所警員陳崇文帶著2名民防,駕駛巡邏車處理。陳警見阮男在小貨車內,當場喝令下車,但阮竟出拳毆擊民防人員,陳警與2 民防使用警棍阻止,阮以腳猛踢民防臉部,致鼻骨骨折當場血流不止,忍傷對阮臉部噴灑辣椒水。
阮跳進水溝再拿石塊丟擲陳警、民防及附近民眾。陳崇文見民防受傷,警棍不堪使用,支援警力又未抵達,已無法制止阮男攻擊行為,因此取出警槍上膛警戒,連續2度喝令「趴下」,但阮仍繼續走向警車駕駛座,陳恐阮男奪下警車衝撞,為避免自己及民眾受生命、身體危害,在阮伸手開駕駛座車門時阻止對方。
檢察官認,陳男在使用警械時,若不是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的致命部位,且可預見在死者在移動狀態中開槍,極易因槍法失準而誤擊臀部附近背部、腹部、大腿等部位,應注意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依現場情況無不能注意情事,但陳竟疏未注意,貿然朝阮臀部開槍,阮仍不斷開車門,陳才連射9槍,阮身中數槍後終癱軟滑出駕駛座,陳警才通報,由救護車送往東元綜合醫院急救,但阮男傷重死亡。
檢方認,被告為逮捕拒捕的準現行犯,並為避免巡邏車遭搶,以及防護自己及在場民眾生命受危害而使用槍械,雖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的使用槍械時機,但審酌被害人雖因吸毒,生理反應異於常人,且僅以腳踢方式造成證人民防人員鼻樑骨折傷勢,且經被告以甩棍毆打及辣椒水噴灑臉部,也沒有像一般人應有的痛處及喪失抵抗能力反應,加上被害人身無任何危險武器,也無衣物,並未完成奪車行為。阮雖有造成被告附近民眾生命危害之虞,但沒有達到立即危及生命的程度,被告應可鳴槍威嚇,或射擊巡邏車輪胎避免車輛被發動而可衝撞現場之人。
陳崇文可瞄準對人生命危險性低之小腿等開槍射擊,已足以達到避免警車遭搶而危及在場人安全的目的,且已可使阮男減弱攻擊能力,卻疏未採取這些方式而瞄準被害人臀部開槍射擊,誤中被害人背部、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造成大量出血死亡。被告使用槍械過程實未符合同條例第9條及第6條規定之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及比例原則要求,難以認定是屬於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檢方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但符合自首要件,請求法院減輕其刑。
另阮國非家人委任律師指控陳崇文殺人罪嫌,且於案發後未積極救護被害人,阻礙救護人員救護,未讓有生命危險的被害人先行送醫,是殺人行為的不作為犯。檢方調查認,被告使用槍械行為符合使用槍械時機,且被告開槍射擊被害人的彈道方向多為從上而下,足認定被告並沒有直接射擊被害人致命部位的意思,僅為阻止其搶奪巡邏車的行為,主觀上係認自己係依法使用警械,並非基於殺人或傷害之犯意。
檢方指出,被告主動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救護人員,未有阻礙救護人員救護行為之情節,且第一台救護車抵達時,因被害人持續有攻擊行為及反抗行為,無法對被害人之傷勢為妥適評估,始先行將李姓民防送醫,可認被告並沒有任何違反作為義務或積極阻礙救護人員對被害人施救的行為。
[attach]121979957[/attach]
[attach]121979958[/attach]
[attach]121979959[/attach]
[attach]121979961[/attach]
[attach]121979960[/attach]
[attach]121979963[/attach]
[attach]121979964[/attach]
[attach]121979966[/attach]
**************************************************************************
台灣警察真可憐,開槍要小心翼翼,出事情還要自己承擔刑責,那試問以後有誰敢開槍,乾脆叫童子軍維持治安就好了,就沒有歹徒受傷害的問題了...有誰能替這些認真執勤的波麗士大人討公道呢?
作者:
ben6705
時間:
2018-1-25 12:37 PM
基層警員好可憐,沒開槍,長官要大膽用槍.
開了槍,又要被移送.
反正檢察官很行,找得出理由把基層移送.
比例原則,有向檢檢察官輸送利益,就不會違反,沒有就違反了.
很簡單的,每人都會丟石頭,從小就會丟,,一個人站你面前四處跑,你丟看看每一顆石頭只能丟到手或腳.可能嗎?
何況警察不是每天都在四處開槍,怎麼一定要打到手腳呢?
看來基層警察配槍是不對的,開槍被送法院,不開槍會被民眾攻擊送醫院?
以後要開槍還是等檢察官書面回覆說開槍比較實在.
作者:
olggame
時間:
2018-1-25 12:56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礁溪伊莉
時間:
2018-1-25 01:22 PM
本帖最後由 礁溪伊莉 於 2018-1-25 01:23 PM 編輯
台灣
的
警用手槍
,
一般來說,
手槍中
彈匣
的
勤務裝填量
,
是
10發
(滿載可12發)~
換句話說,
該名
員警
,
近距離開槍
的"
連續9發
",
幾乎,
已經快
用光
一整個彈匣
的
子彈
了~...
這
代表
,
員警
開槍時
的
情緒失控
,
未能
視情況
而有所
節制
,
應該是
相當明顯
的狀況~
如此
近距離
的"
連續9發
",
全部射入
一個人體
中,
幾乎,
肯定是能"
致人於死地
",
該名
員警
,
若非
一時
情緒失控
,
那就
代表
,
可能是
更糟糕
的,
有
刻意
要"
致人於死
"的
意圖
了~...
但
法官
相信,
該
員警
,
雖然
近距離
的
連續開9槍
,
應該並非
刻意
致人於死
,
也同意
用槍時機
合理,
沒有違反"
用槍時機"
的法令規範,
但是,
連續開9槍
,
明顯是
不需要
,
也
不應該
發生的"
射擊超量
",
因此
,
只判決了"
逾越用槍比例
",
屬於"
業務過失
"~....
.
作者:
esop7749
時間:
2018-1-25 01:3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howhoohowhoo
時間:
2018-1-25 02:33 PM
台灣司法我覺得挺執法人員力道可以再加強。
以後警察真的要會武功,要像功夫裡火雲邪神瞬間用指頭夾住子彈那種速度。
要會瞬間移動到犯人旁邊把犯人點穴讓他們不能動彈。
作者:
ben6705
時間:
2018-1-25 04:21 PM
依黨工寫手
礁溪伊莉說法,民進黨要讓台灣警察無能化,讓檢察官無恥化了.
台灣的警用手槍, 一般來說手槍中彈匣的勤務裝填量,是10發(滿載可12發)~
換句話說,
該名員警, 近距離開槍的"連續9發",
幾乎,已經快用光一整個彈匣的子彈了~
但仍有一發未發,顯見黨時在第八發時仍未能阻止行凶.
在
彈匣仍有一發未擊發,也可見在第九發警員仍有節制的停止使用手槍..
怎麼讓
礁溪伊莉
栽贓成,員警開槍時的情緒失控,未能視情況而有所節制,
應該是相當明顯的狀況~
如此近距離的
"連續8發",未能阻止歹徒行凶,,幾乎,
肯定是能"致執法人員於死地",該名歹徒吸毒酗酒,情緒失控,如未能即時制止那就代表,可能是更糟糕的,
有刻意要"致善良人於死"的意圖了~
在
礁溪伊莉在的誤導下
讓法官不相信,該員警,雖然近距離的連續開9槍,應該刻意致人於死,用槍時機合理,
保護善良,義警民防都受傷了.
己有阻郤違法事實了,還有違反"用槍時機"的法令規範?
但是,
礁溪伊莉護航,明顯是不需要,
也不應該有"射擊超量"
,的說法因此,只判決了
"逾越用槍比例",屬於"法官業務過失"~也顯示了法院是民進黨開的,專門處罰台灣人,連對外勞犯罪都要卑躬屈膝.
一個無
恥黨工礁溪伊莉這麼寫,十足在維護民進黨的吸毒無罪及南向政策貪污的事實
作者:
steven97142
時間:
2018-1-25 04:29 PM
我覺得問題在警方執勤器具不足吧,假如真的說警棍辣椒水都不夠力
那應該政府應該採用電擊槍之類的裝備,不然一下上升到致命武力很容易被立委或人權組織檢討
搞的警察有槍不敢用
作者:
juing.yang
時間:
2018-1-25 05:01 PM
法官應該要理解,若是該人脫逃成功後,又會造成多少的傷亡.
就不會覺得有違使用原則了
作者:
brianbrian
時間:
2018-1-25 05:46 PM
中了那麼多槍還能攻擊,叫我可能也嚇呆了,我應該豪不考慮直接爆頭了.
作者:
lily005
時間:
2018-1-25 06:36 PM
太扯了,不開難道要等死嗎
作者:
ab12a222
時間:
2018-1-25 10:04 PM
吸毒犯~在藥物毒品產生作用下 就算是心臟中彈沒有瞬間大量失血死亡失去行動力
都會因為藥物作物 還有著攻擊行為跟能力...
一個正常人中槍或是受傷後 應該是坐下或是躺下
我曾經看過吸毒犯車禍 耳朵都因為車禍受傷要掉下來了只剩皮黏住掛著
他還一直笑 很爽的嗨著說 撞到了啊~好大聲啊 怎麼車子不會動了
後來救護車到場 還要3-4個男人壓著他 綁住他送去醫院...
作者:
cgh1478
時間:
2018-1-25 10:33 PM
那要問那些高層們,
為什麼不讓員警們改配電擊槍?!
明明知道現今無法正常使用手槍,
早就應該配發電擊槍了。
反而最倒楣的都是基層的員警。
作者:
平淡幸福
時間:
2018-1-25 10:36 PM
台灣的法律之上的 法官 跟檢察官
都專門修理台灣警察的
對酒駕 毒販 這種反而一放再放
還能指望這些做什麼
作者:
zogol
時間:
2018-1-27 10:14 AM
想當警察的,自己看著辦吧。
作者:
RR5906
時間:
2018-1-27 09:15 PM
連自己司法單位都不支持下面單位 乾脆叫法官檢察官去第一線抓犯人看看好了
就知道會不會有這種情況 說都很簡單啦 辛苦的警察
作者:
irenelo66
時間:
2018-1-27 10:11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RR5906
時間:
2018-1-31 12:19 AM
以後應該派檢察官出外勤 我看它們應該就會求警察開槍保護他們了
千萬不要扯什麼有沒有犯意 我相信犯人當下也不知道他有沒有犯意
每個人都是想求生的 警察被威脅 犯人看到警察也傻了
最後結果出來卻是公權力敗訴 只能說好想當犯人 只要我活著
作者:
a86241
時間:
2018-1-31 08:52 AM
有夠白吃的 都拒捕還想搶警車了 不開槍要幹嗎 難道要等他把警車搶走媽
作者:
yaya9191
時間:
2018-1-31 11:22 AM
如果是這樣的話
那以後就每把槍裏只塞個 3 發子彈就好了啊
就不會 "無法節制" 了
或是要像蘇俄一樣
2 個人、1 把槍、1 顆子顆 ?
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http://a401.file-static.com/)
Powered by Disc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