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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性侵女兒481次 辯「女兒有需求」判刑1529年「TVBS」「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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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c1027
時間:
2017-7-19 06:52 PM
標題:
狼父性侵女兒481次 辯「女兒有需求」判刑1529年「TVBS」「2017/07/19」
這樣還能稱為父親嗎?高雄一名狼父從女兒13歲起對她展開魔爪,在6年內對女兒性侵多達481次,卻辯稱是「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會暫時滿足她。」法官認為狼父說法「荒誕無稽且棄亂人倫已極」,依照加重性侵、權勢性侵等罪,採取一罪一罰,共判狼父1529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
判決書指出,少女13歲就讀國二時,狼父以幫忙擦臀部藥為由對她性侵得逞,之後常趁深夜家人熟睡之際,強行性侵女兒。少女則指控過去6年來,除了生理期及春節全家人返北探親期間之外,父親平均每個禮拜都性侵她3、4次,如果不從父親會一直盧她,不讓她睡覺,只好答應。少女也指出「最近1、2年都是隔2天爸爸就要跟我發生性行為」,而她一直以來選擇隱忍,是因為父親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來源,直到她18歲後報警才爆發。
狼父被捕後坦承性侵女兒,但卻辯解說是「為了不要讓女兒交男友影響學業,若女兒有性需求會暫時滿足她。」法官依照少女指述,扣除每月生理期及每年國訂春節天數,認定狼父在少女未滿14歲前性侵她29次、滿14歲未滿16歲時,性侵其182次、滿16歲未滿18歲時,性侵其182次,以及少女滿18歲後性侵其88次,認定狼父6年來用手指或生殖器性侵女兒得逞共481次。
對狼父對獸行的辯解,法官痛批「荒誕無稽且棄亂人倫已極」,因性侵期間橫跨少女正值啟發兩性、友情發展的青春期長達5年,嚴重損及少女對兩性關係建立及家庭觀念認知外,更造成少女難以修復的心靈及身體創傷。因此依加重性侵、權勢性侵等罪,採取一罪一罰,共判狼父1529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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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想:
女兒有性需求會找你,你又老又醜,怎麼就覺得你女兒是白痴。
那怎麼不乾脆說你女兒強迫你的,反正你話也都隨便說。可信度是不用。可笑度夠就好。
作者:
lockhome
時間:
2017-7-19 07:16 PM
大野狼要閹了啦.只有這樣才有戒心.
作者:
maxf1
時間:
2017-7-19 07:28 PM
現代人好像連倫理都不懂 看來人真的夠危險
作者:
A060801520
時間:
2017-7-19 07: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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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eterwang21
時間:
2017-7-19 07:35 PM
我有時候真的看不懂
共判狼父1529年10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7年
判刑1529年 怎麼到了執行變成17年??
女兒的一生基本上應該被毀掉了 除非她夠堅強 這種人不配為人父
作者:
Doupont
時間:
2017-7-19 07:40 PM
這種禽獸
關多久都沒用
罪大惡極的性侵犯就不能犯死刑嗎,該修修法吧
不然起碼也要給他化學去勢
作者:
wangminyuan
時間:
2017-7-19 09:25 PM
這種神經就關到他死掉為止吧, 別再讓他出來危害社會了,
作者:
4457ab
時間:
2017-7-19 09:33 PM
真是噁心的髒東西,送去牢裡給人肛啦
作者:
zogol
時間:
2017-7-20 12:10 AM
這種人關進去之後,出來就不只漏尿而已。
作者:
開路哥
時間:
2017-7-20 12:19 AM
像這種人應該要判死刑與世隔絕結果判17年萬一他出獄對社會造成危害
作者:
akira2981
時間:
2017-7-20 04:32 AM
搞不懂為什麼這種人不死刑? 他毀了自己女兒的生命. 變成人民要幫他買單養牠了...不懂廢死的原理
作者:
aabbbcccc888
時間:
2017-7-20 08:43 AM
想玩女人去召妓不就好了
幹麻碰自己的女兒?
作者:
avon3226
時間:
2017-7-20 08:53 AM
這種人應該槍斃的,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
作者:
oper0090
時間:
2017-7-20 09:24 AM
這麼不要臉的屁話都可以講?到底是女兒有需求還是父親有需求
作者:
oper0090
時間:
2017-7-20 09:29 AM
以前總說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現在日月潭洗頭,立法院打架丟人丟到國際,現在每當再看到有人說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的時候就感到汗顏
作者:
jowei15
時間:
2017-7-20 10:03 AM
這是啥鳥啊,判了一千多年,結果只執行17年,根本就是在娛樂欺騙大眾吧!!!
作者:
rsfreg
時間:
2017-7-20 11:07 AM
監獄應該開放個菊花解放區
讓這些性侵犯有生之年能天天嚐到被捅爆菊花的快感,亦能不枉此生....
這樣的人即使出獄
既保有隱私人權(穿褲子),也能讓社會大眾知道他的過去(有膽就脫褲)
作者:
sunclocks
時間:
2017-7-20 0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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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79831714
時間:
2017-7-20 09:52 PM
我說 不能直接絕子絕孫嗎 一腳一刀就可以了 真的
作者:
sando1
時間:
2017-7-20 10:42 PM
為什麼判1529年10月徒刑,合併卻只執行17年?!
台灣的法律再怎麼改都那麼輕
如果廢死以後,恐怕是更亂了...
作者:
語天
時間:
2017-7-20 10:43 PM
到底是誰的需求? 怎不醃掉
作者:
wayway0630
時間:
2017-7-21 03:10 AM
鞭刑真的該引進台灣,這種人為什麼
可以說出這種話?
作者:
lowcateyny
時間:
2017-7-21 04:00 AM
直接切掉雞雞就好了.如果沒女兒那不就要強姦其他人的女兒了
作者:
EDDY_M
時間:
2017-7-28 07:59 PM
真的是個渾蛋呀 這種人 留在世上 也只是多害人吧
作者:
vincent1999
時間:
2017-7-28 08:45 PM
真誇張
1500多年的刑期
合併執行只要17年
中華民國司法
果然專門保障加害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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