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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從蝶戀花車禍談「責任險非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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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iifgh
時間:
2017-2-24 12:13 AM
標題:
律師:從蝶戀花車禍談「責任險非人身保險」
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7-2-24 12:14 AM 編輯
律師:從蝶戀花車禍談「責任險非人身保險」
apple 2017年02月23日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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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的保險金,並非是遺產,沒有所謂「繼承」問題。資料照片
鄭嘉欣/律師
民眾法律意識欠缺,媒體報導立場偏頗,加上專家說明不清不楚,很容易就造成誤解與對立(但台灣的對立實在過多了)。
我來簡單解釋一下。不是要幫保險公司發聲卸責,而是說明法律規定與內涵。
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是旅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何謂責任險?一般人最熟知的、也是駕駛人務必要投保的,就是強制汽(機)車責任險。
車主A必須繳納保險費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當A或A所指定、同意之駕駛人B駕駛該部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導致騎機車的騎士B及徒步的行人C受傷,B支出醫療、看護等費用共10萬元,因為無法工作而損失的薪資為10萬元,C則受傷較輕微,僅支出醫療費5萬元。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集第193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應賠償B20萬元、C5萬元,也就是說,A的保險事故(即賠償責任)已經實現發現,則保險公司應該在A已經賠償B跟C之後,填補A因為賠償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減損25萬元。
《保險法》第9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也就是說,順序是:A先賠給B及C,保險公司才能給付保險金給A。
但這樣有點麻煩,而且,還要擔心萬一A心眼壞,拿假單據來欺騙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誤以為A已經賠償B跟C。既然,那25萬元就是分別要賠給B跟C的,何不省下一道流程,而讓保險公司直接把錢交給B跟C?既可省時,又可避免被A矇騙侵吞。
也因此,《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便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簡單的說,就是被保險人A可以簽一份同意書,讓B跟C直接向保險公司來請求20萬元及5萬元,省下大家互相求償、金錢流動的麻煩。
舉例之後,進一步來看《保險法》第90條關於責任保險的定義,是「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這段條文裡有幾個關鍵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再以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為例,車主D將車借給配偶E駕駛,E行駛途中闖紅燈撞擊正通過馬路的行人F,F經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住院10日後仍不幸死亡。這10日的醫療費用為3萬元、看護費用為2萬元、喪葬費用為20萬元,均為F的配偶G所支出,而F身後遺留有傷痛逾恆的配偶G及失怙的未成年小孩的10歲小孩H,則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配偶G可以請求所支付的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未成年小孩H可以請求至成年20歲為止的扶養費用、G及H均可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也就是車主D及駕駛E對於第三人即配偶G及未成年小孩H,「依法」,也就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2條第1、2項及第194條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醫療費、看護費及喪葬費用25萬元、扶養費用、非財產損害賠償等。
保險事故(賠償責任)業已發生,D及E可以請保險公司直接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給付給G及H。
《公路法》第65條第1、3項分別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接著來看,旅遊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的要保人(繳費的人)及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要負賠償責任的人),分別是旅行社及遊覽車公司,保的內容是旅行社及遊覽車公司「對於第三人(乘客)」、「依法律規定」、「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這跟人身保險的壽險、醫療險、意外險截然不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個人的身故、支出的醫療費用及意外所致傷殘、死亡等。
也只有人身保險,才有無指定受益人時,列為被繼承人(即人身保險之被保險人)遺產的相關規定可適用。
在責任保險,根本沒有「列為遺產」的法律依據。
繼續要說明的是,旅遊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承保的範圍都是: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依法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在武陵賞櫻遊覽車翻覆的意外事故中,死亡的乘客因為是意外後即身故,並無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也無喪失勞動能力(即薪資)之損失,則能夠「依法律規定」求償之依據,僅《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求償的主體是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求償的內容為「因死者遽然過世致傷痛難忍、大悲無言的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
所以,李姓男子基於兒子的法律關係,可以依據《民法》第194條可以向旅行社、遊覽車公司求償父、母死亡的精神慰撫金,但他是哥哥,不是「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法是無法請求「妹妹」的精神慰撫金的。
乘客責任險及旅遊責任險的前提都是被保險人(旅行社、遊覽車公司)「依法需負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業者賠償金的替代」,跟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專屬於被保險人,無受益人時可以列入遺產,由繼承人依繼承順位而領取,是完全不同的。
責任險、人身保險大不同 看這裡就懂
2017-02-23 19:47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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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蝶戀花翻車意外而衍生出的保險問題,讓許多民眾納悶,責任險、意外險理賠的條件為何。圖/消防局提供
蝶戀花意外引發的理賠爭議,讓許多民眾納悶,責任險、意外險理賠的條件為何?如果投保意外險,不幸身故時,兄弟姊妹是否能獲得理賠金?
對此,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說明,以本次意外事故為例,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業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因故意或疏失造成他人致死,而遭被害人家屬提起求償時,由保險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而意外險、旅平險等屬於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買保險的「個人」。通常,個人在買人身保險時會指定受益人,指定意外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要將理賠金給誰。
施瓊華說,受益人不限親屬,也可以是沒有血緣關係的朋友;若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按繼承順序,決定把這筆理賠金給誰。所以,人身保險就算就算是兄弟姊妹,也可以獲得理賠金。
要釐清責任險與人身保險的關鍵是「被保險人是誰」?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旅行社,保的是萬一有團員在行程中身故,家屬向旅行社求償時,由保險公司來負賠償責任。
而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此,旅行社害團員致死,父母、子女及配偶依法提出賠償,由保險公司來負賠償之責,即責任險的設計原理,這也是為何蝶戀花事件中,李家哥哥要申請妹妹的責任險理賠金時,會被保險公司拒絕。
人身保險保的是「買保險的人」,這個人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指定受益人,或按繼承順序給親屬,給付關係與流程相對單純。
作者:
abccba0630
時間:
2017-2-24 01:03 AM
講的非常好...現在的媒體,真的只要收視率了。什麼話都敢說~標題殺人~~
作者:
cyc630128
時間:
2017-2-24 05:13 AM
應該說平常投保都只注重能理賠多少 至於理賠的要件 都沒再注意
之前有新聞 早餐店失火 結果沒辦法理賠 一樣的狀況 投保那麼多年 結果連理賠的要件
都沒搞清楚 只在意能理賠多少
作者:
zues889120
時間:
2017-2-24 08:47 AM
遇一事,長一智。
責任保險的"保費"不是乘客付的(遊行社、遊覽公司),
所以,理賠金不是遺産。
旅遊平安保險是包含在旅費內(自己要繳的),
理賠金就是"遺産"。
原來如此!
作者:
harddd
時間:
2017-2-25 12: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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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ack012700
時間:
2017-2-25 09:21 PM
有多少人投保保險時
真的能完全搞清楚條文
作者:
dd_yy
時間:
2017-2-26 10:46 AM
看了新聞,本來就是不能領了, 要領也是這個活下來的兒子才能領才對!
作者:
sam097
時間:
2017-3-2 10:31 PM
台灣對於保險的意識還是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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