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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道強行換車道 挨罰提訴駁回][聯合報][2016-06-08] [打印本頁]

作者: Reddington    時間: 2016-6-8 05:35 AM     標題: [國道強行換車道 挨罰提訴駁回][聯合報][2016-06-08]


國道強行換車道 挨罰提訴駁回
udn / 社會 / 法律前線
2016-06-08 01:45 聯合報 記者盧禮賓/基隆報導

一名左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1號汐止路段,強行變換車道,遭後車駕駛人檢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經警方開單舉發,罰鍰3000元;左不服提訴表示有打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車距,但法院調查左陳述與事實不符,判決駁回。

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依規定行駛,有打方向燈再變換車道,當時車道有相當大的空間,符合變換車道的距離,他打方向燈跨越車道時,後車本應自動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但後車卻加速前進逼車,造成警方誤判,他認為檢舉人故意不讓其變換車道,他聲明撤銷原處分。

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休旅車開始變換車道前,後方檢舉人車輛與前方的客運巴士大約保持30至40公尺距離,休旅車往左跨越車道線,進入檢舉人行駛的車道之際,看不出檢舉人的車子有刻意加速情形。在檢舉人車輛與客運間僅有20至30公尺的距離下,休旅車變換車道插入兩車之間,導致檢舉人車輛與休旅車間僅餘不到一輛小型車身長距離。

法院調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明文規定,汽車原則上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車距。駕駛人變換車道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而非「後方駕駛人應自動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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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現在是只要打了方向燈就進入馬力歐的無敵狀態嗎? 想變換車道或超車,大家就要"自動減速"、"自動禮讓"? 在20至30公尺的間距插車,真的很危險,只能說這位駕駛太過自我了。


作者: a5720104    時間: 2016-6-8 06:56 AM

現在車子都有行車紀錄器了
真虧這個人自己違規
還好意思提上訴

作者: chenwarehouse    時間: 2016-6-8 09:59 AM

這種用路人真的好討厭,呼籲修法加重罰則!
作者: sdven    時間: 2016-6-8 10:12 AM

沒圖沒真相阿,不過我蠻討厭靠得很近硬切進來的,要去哪難道出發前都不會先想好怎麼走!?都是熊熊想到才要轉
作者: s31039    時間: 2016-6-8 10:14 AM

這種行為真的很危險,又是在國道上,出了事可是一群人遭殃啊
作者: jowei15    時間: 2016-6-8 10:22 AM

不想挨罰就要守規矩,又不是小孩子,連這點都不懂,真是太可悲了!!!
作者: zogol    時間: 2016-6-8 02:13 PM

開車不是想切就切的,注意安全最重要。
作者: manwithdeath    時間: 2016-6-8 05:52 PM

想切就切,挨罰又哀哀叫,一點水準都沒有
作者: asdf2133    時間: 2016-6-8 07:25 PM

現在的人阿
不管對錯啦
都以為大聲就對了
現在的人都臉皮很後根本不會怕

作者: wangminyuan    時間: 2016-6-8 10:03 PM

命是自己的, 開車還是小心一點比較好,.
作者: vaguslee    時間: 2016-6-11 11:10 AM

每次開車最怕馬路三寶!

很恐怖啊!

變換車道無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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