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莉討論區

標題: 任職未滿半年離開,扣薪水6千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gress755    時間: 2015-11-4 01:21 AM     標題: 任職未滿半年離開,扣薪水6千問題!

本帖最後由 gress755 於 2015-11-4 01:31 AM 編輯

前陣子去面試幾家保全公司,其中一家內規有寫著:任職未滿半年離開,扣薪水6千,做為公司損失

我問說,如果有在離職前一個月,做好離職宣告,這樣也要罰錢嗎?

對方我回我:是

我說這違反勞基法吧,對方回我:所以才要你簽名同意,表示你是自願的。

我當然沒去這家公司,只是很好奇這種合約真的有效嗎?



作者: heartcatch    時間: 2015-11-4 05:05 AM

這家公司有問題
記得快點跑

因為這種合約本來就不合法
逼迫你簽  就變成合法了

勞基法上面就有寫這種但書
勞工與公司訂定之後就不在此限

明白嗎  這是開漏洞給公司鑽

作者: a841232000    時間: 2015-11-4 06:23 AM

當然無效,未破壞資方有形或無形資產,資方是不可無故扣人、扣財的
,這是這家保全公司單方面的要求,所以才需要應聘人的簽名同意,要
當保全機會多的是,這家不良保全不去也罷!
作者: aass417567    時間: 2015-11-4 09:51 AM

看扣的名目吧...

很多保全會用  制服費用 等等的去扣  

應該不會直接說  沒做滿幾年直接扣的吧...
如果他是這樣說  請去勞工局吧....




作者: 熊寶貝.    時間: 2015-11-4 10:17 AM

所以是違法的趕快逃八 重點要看內容的內容才行因為你簽了就是有證據在地
作者: wisely0402    時間: 2015-11-4 11:03 AM

a841232000 發表於 2015-11-4 06:23 AM
當然無效,未破壞資方有形或無形資產,資方是不可無故扣人、扣財的
,這是這家保全公司單方面的要求,所以 ...

會不會無效要看內容。
通常會用代墊服裝或是個人用品的費用這種項目,
公司只要找個有sense的人擬同意書給員工簽一定有效。
作者: rsfreg    時間: 2015-11-4 11:07 AM

就我所知 是無效的
超額請假被扣薪倒是有啦(有些承認年資的會給特休假)

不過樓主可以當場問業主 EX:我可以現在打去問勞動局確認嗎? XD~
即使搓破他的謊言,就他的處理方式來說,
對員工福利必然也不可能好到哪去,在一拍兩散前練練膽量也是不錯的選擇 = =+

以下是法條
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作者: fhmboy2000    時間: 2015-11-4 01:21 PM

如果簽下去就當然有效囉....
千萬別簽吧
也不要考慮這間公司了
剛開始就鑽法律漏洞
進去了之後要面臨的可能還多著呢
作者: ivans_huang    時間: 2015-11-4 04:17 PM

本帖最後由 a841232000 於 2015-11-4 04:57 PM 編輯

跟你說一見事情,雇主雖給你簽屬同意書,但是勞基法規定必須給予薪酬部分,你是可以索取的.
因為雇主誘迫你簽屬這同意書仍是違法的,這交付給予勞工局他們會幫你索取工資部分,不用害怕
有問題可以隨時問我.
很明顯的雇主已違反在先,即使你做一小時雇主也要足給勞工薪資的,更何況6000元是什麼依據損失呢?
條文不顯目就可以提告了

不好意思可否提供公司名稱,好讓我們會員未來求職時避免掉入這家的陷阱.
另外我也假借求職名義做錄影音存查來告發.至少我會問關於不法的陷阱供給
勞動部查察,如果重者不排除交付司法機關審閱審查等,我們不要有這樣惡劣的
雇主存活在台灣的職場上喔,麻煩你提供了

作者: a841232000    時間: 2015-11-4 05:04 PM

wisely0402 發表於 2015-11-4 11:03 AM
會不會無效要看內容。
通常會用代墊服裝或是個人用品的費用這種項目,
公司只要找個有sense的人擬同意書 ...

在下現在就是任職保全,保全業本身流動率驚人,所以所有個人用品
費都一定是第一個月領薪時就已經由公司全扣除,而且當月有任何個
人另外費用都會在當月扣除,除非金額大或者是保全跟公司協議按月
扣除!

作者: panada124    時間: 2015-11-4 09:09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mattlin1117    時間: 2015-11-4 11:29 PM

其實現在勞工的權益己越來越被重視,就算是員工簽名的工作約定,如果是不合理的,員工不一定要配合,可以試著先去勞工局問看看.
作者: 13F    時間: 2015-11-5 05:46 AM

如果政府像樣點,有這種莫名奇妙的同意書,直接抓老闆關一周,不得易科罰金.
企業就不會像今天這樣亂七八糟.

作者: mydd    時間: 2015-11-5 07:56 AM

有些公司可能會有這些問題所以剛進去公司要問清楚會比較好一點
避免雙方都吃虧
作者: kgj3388    時間: 2015-11-5 10:02 AM

照勞基法走 這種規定就算你簽名

也不一定合法,形形色色的公司很多內規

能接受就做,不能也別強留。
作者: tgbn22    時間: 2015-11-5 10:31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武戲    時間: 2015-11-5 11:31 AM

我記得之前看過類似的知識節目,這種公司制定的規定在法律中視不成立,但是如果你工作上公司有發給你物品像是衣服之類的公司就可以從這類物品中扣你薪水,因為個人衛生即使你要還給公司公司也不會用你的制服發給下一個員工
作者: 0931282740    時間: 2015-11-11 11:30 PM

ivans_huang 發表於 2015-11-4 04:17 PM
跟你說一見事情,雇主雖給你簽屬同意書,但是勞基法規定必須給予薪酬部分,你是可以索取的.
因為雇主誘迫你簽 ...

我還遇過上萬元的,當場我也不簽,勞工局有跟保全公司有默契在,包含薪水在內,不然你看報紙,大家薪水都差不多,還有制服問題更嚴重,這也是勞工局跟保全公司的默契,每家大約都在3000以上,英商士瑞克還沒上班就要先繳制服費快3000了,我問過勞工局,勞工局的說法是寶全公司說製服她們損失太大,問題是制服跟市價一樣就算了,明明就賺了一手,還說損失大,是沒賺到損失大吧,當然也有不還的,但那是少數,卻把所有好員工都拖下水,我還問勞工局說勞基法不是規定公司出制服費,結果勞工局跟我搬出民法,說自己去打官司,還有回答樓主的問題,前幾天臉書爆料公社po出一篇文,便利商店的契約,做沒滿半年要扣3000元請大家吃飯,馬上被大家幹翻,剛好老板也有再爆料公社,其時靠這沒用,銬在浙打幾個字也都沒用,用力檢舉衝撞才有用,這幾天我還看到104某家保全,上面直接寫如果要保證這工作可以一職坐,可已先繳6萬9保證金,這種鬼制度也出來,台灣勞工阿,你們忍的下去,我可忍不了阿,我這2年可以一直衝撞檢舉,不講了
作者: alucard0519    時間: 2015-11-12 12:07 AM

有沒有效力是依據規定內容而定 如有牴觸法律之疑 皆視為無效 縱使你簽字了也無效
作者: 0931282740    時間: 2015-11-12 12:16 AM

0931282740 發表於 2015-11-11 11:30 PM
我還遇過上萬元的,當場我也不簽,勞工局有跟保全公司有默契在,包含薪水在內,不然你看報紙,大家薪水都差不 ...

信義區-商辦大樓接待安管員(最高薪)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其他工作
我要應徵  儲存工作
兩週內應徵人數 5人以下0~5人應徵 FB 分享 轉寄 檢舉
工作內容

1.巡邏建築物與周遭環境,留意可疑事項,確保門窗安全。
2.回應警報器並且調查引起警鈴的原因。
3.重要貴賓接待。
4.各項活動秩序維護
5.車道交通指揮

職務類別:
保全人員/警衛、其他保安服務工作
工作待遇:
月薪 4萬元 至 4萬2仟元
工作性質:
全職
上班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
管理責任:
不需負擔管理責任
出差外派:
無需出差外派
上班時段:
日班,07:00~19:00,12:00~24:00,需輪班
休假制度:
依公司規定
可上班日:
一週內
需求人數:
1 人
條件要求

接受身份:
上班族
工作經歷:
2年以上
學歷要求:
高中以上
科系要求:
不拘
語文條件:
不拘
擅長工具:
不拘
工作技能:
不拘
其他條件:
1. 工作環境佳, 勤務單純.
2. 條件優秀者, 再預付$69,120元簽約金. 保障工作, 名額有限.
3. 履歷表請附照片, 合適者安排面試.
4. 職位難得釋出, 歡迎優秀人才加入.
作者: guanyuzhangfei    時間: 2015-11-12 01:58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roy77901    時間: 2015-11-12 07:03 PM

與法律牴觸的合約當然無效,用力檢舉這種不良公司吧!

有不合理合約的公司感覺就不太正規,還是換換吧!
作者: dream1123    時間: 2015-11-13 06:39 PM

闗於勞基法確實有這條,關於薪資有些部份由勞資雙方協定,這種公司不做也罷。
作者: bravefu17    時間: 2015-11-13 08:3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ickbcc    時間: 2015-11-13 10:33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s18583    時間: 2015-11-16 04:02 PM

好爛的公司喔,真想知道是哪一間,定這種條約也太扯了吧。
作者: elvin0402    時間: 2015-11-20 08:19 PM

這種私人條款也太霸道了!!希望能修法避免此現象
作者: littleshine33    時間: 2015-11-20 10:46 PM

簽了之後應該就是個人契約,一開始就擺明不平等待遇,更別談上任後會被怎麼樣剝削了




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http://a401.file-static.com/) Powered by Discu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