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洛克將自然法融入了他的許多理論學說與哲學體系中,尤其是在《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中。托馬斯·傑弗遜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中描述「不可剝奪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時,亦引用了自然法理論:
之後,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將他的國際法奠基於自然法。特別他論海洋自由和正義戰爭理論的著作更是直接訴諸自然法。關於自然法本身,他寫到:「即使一位全能者的旨意都不能改變或廢除」自然法,「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祂不關心世人之事,它都將保持其客觀的有效性」(De iure belli ac pacis, Prolegomeni XI)。這就是有名的「假設上帝不存在(etiamsi daremus non esse Deum)」的論證,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連結於神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