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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動產名詞]土地徵收的安置計劃,效果如何? [打印本頁]

作者: knight5349    時間: 2015-5-19 05:46 PM     標題: [不動產名詞]土地徵收的安置計劃,效果如何?

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其因所有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至無屋可居住者,或情境相同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詢屬實者,需用土地人需訂定安置計畫,並於徵收計畫書內敘明安置計畫情形。
前項安置計畫,包括安置住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等。
綜合上述條件
一、要是低收入戶或是中低收入戶,真的要是生活非常困苦的才能申請,小康或是小小康的家庭,要申請中低收入戶已經是很難申請了。
二、要有居住事實而且情境相同,又要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詢屬實者,這個也是非常難通過。
安置計畫也只有項目,並沒有標準,所以相對於這些弱勢,很有可能被邊緣化,因為有要有就行了,不管內容為何。

如果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符合資格的人,肯定就很需要這些安置計畫,所以項次中,安置住宅當然就更為重要。
「土地徵收條例34條之1」
個人觀點:希望在徵收時,雖在期初目的上必需要符合所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市價補償及程序正義,
在於徵收實施過程中所影響的社會少數人,盡可能使其有安置住宅可供使用,所以社會住宅的興建尤為重要,望公部前能為民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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